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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推动福田区都市型科创区建设,提升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运营能力,优化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考核标准,我局修订《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形成《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推动福田区都市型科创区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运营能力,优化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考核标准,我局对2019年制定的《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完善更加细化、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引导我区园区(孵化器)进一步提质增效,提升服务质量,创新孵化服务模式。

  我局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等文件,修订《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形成《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

  二、《办法》认定主体

  认定对象为在福田区进行高新技术产业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科技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大类。

  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公司法人,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

  三、《办法》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培育发展科技企业的工作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提高园区(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成效,实现全要素的资源整合,引导我区园区(孵化器)进一步提质增效,提升服务质量,创新孵化服务模式。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办法》对孵化器建设的标准予以明确: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0平方米,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8家,在孵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内;孵化器10%以上的在孵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孵化器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科技企业数量至少1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孵化器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2家;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科技产业园区建设

  《办法》对园区建设的标准予以明确: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园区入驻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入驻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园区内;园区10%以上的入驻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园区内获得投融资的入驻科技企业数量至少1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园区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4家;园区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五、《办法》主要特点

  (一)保持衔接对应

  切实落实好科技部、深圳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要求,从项目名称、基本条件等方面均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保持衔接对应。

  (二)完善认定标准

  通过增设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获得投融资科技企业数量、累计毕业企业数量等认定标准,完善对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的要求,更好地引导运营管理机构提升运营能力。

  通过调研、走访辖区园区(孵化器),结合福田区孵化育成体系现状,调整园区(孵化器)建筑面积、科技型企业的数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等指标,使得认定标准更符合目前辖区园区(孵化器)的发展现状。

  六、《办法》认定程序

  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程序如下:

  1、区科技创新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

  3、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区科创局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5、经审议通过的拟认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授予“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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