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民发〔2016〕39号) ,结合坪山区实际,坪山区民政局制定了《坪山区社会组织约见谈话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施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共8条,说明了起草依据,明确了社会组织约见谈话定义和三种类型,界定了谈话对象、谈话人的范围,强调了对谈话人员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和谈话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谈话范围
共14条,详细阐述了分别在登记服务谈话、任职提醒谈话、警示告诫谈话时,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党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谈话内容和谈话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被谈话人范围。
(三)谈话程序
共7条,明确了谈话前、谈话时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四)监督管理
共3条,规定了谈话事项的管理和谈话结果的运用。
(五)附则
共3条,明确了期间的计算方式、解释主体、执行时间。
四、涉及范围
(一)登记服务谈话范围
社会组织筹备成立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主要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进行登记服务谈话。登记管理机关介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成立登记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培育扶持政策、规范化建设、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管措施;社会组织党委负责解读党建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介绍本领域、本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二)任职提醒谈话范围
社会组织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任职提醒谈话。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指导负责人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手续、强调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通报近年来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管理要求;社会组织党委根据需要提醒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应注意的事项;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强调本领域、本行业关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近年来监督检查中的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警示告诫谈话内容
社会组织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组织通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指导规范内部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情况属实的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社会组织党委根据需要指出日常党建工作存在的不足,并给予相应的指导;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指出日常的违法违规问题,并要求根据本领域、本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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