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在科技、产业创新的孵化育成体系中,孵化器(众创空间)是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区运营成功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较少。为加快建设坪山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科创署在借鉴国际国内孵化器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公益性原则、创新型导向,起草了《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发〔2017〕6号)。
三、发展目标
推动孵化资源基础化、孵化资本密集化、孵化流程链条化、服务行为职业化、服务要素生态化、孵化过程定制化。到2021年,建成20个高质量科技创新孵化器,在孵团队和企业不少于200个;建成12个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新型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0个;培育不少于1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业”),申请专利500件以上,每年在孵企业R&D投入3亿元以上。将坪山建设成为高端资源汇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本密集、创新氛围浓郁、国际化程度最高的科技创新高地。
四、政策内容解读
以下所称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均为通过遴选纳入《实施意见》予以推进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一) 建设空间
1.区科创署承担每个孵化器2000平方米以内、众创空间5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租金,超过部分的租金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承担。
孵化器必须建设研发办公、公共实验室和服务平台、会议室等设施。
众创空间需建设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和专业设备区等公共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2.区科创署给予每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其中孵化器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众创空间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建设资助只能用于公司装修、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建设资助资金需划拨至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公司的银行监管账户,由区科创署进行资金监管。
(二)项目入驻条件
1.入驻孵化器的项目或企业必须拥有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已经产业化或即将进入产业化阶段。
2.项目或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须迁出孵化器:项目入驻后3个月(国际项目6个月)后未注册企业、项目入驻孵化器已满30个月、前12个月销售额或产值达到2000万元、项目研发或企业发展失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退出、孵化器管理团队认为该项目已无继续孵化发展的意义或其他应该退出的原因。
3.入驻众创空间的团队或企业必须拥有自有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潜力,经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评审后方可入驻,并报区科创署备案,团队入驻12个月需注册为企业。入驻团队或企业达到下列情况之一须迁出众创空间:入驻众创空间已满30个月、12个月后仍未注册为企业、项目研发或团队创业失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前12个月销售额或产值达到1000万元、自愿退出、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认为该团队或企业已无继续孵化发展的意义或其他应该退出的原因。
(三)遴选运营团队
1.区科创署负责遴选纳入计划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团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团队应当以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基金、专业运营机构与团队等为主。
区科创署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机构和企业中综合考察其过往业绩、团队主要负责人履历等情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和资助方案、起草监督运营管理合同等,经专家评审、区科创署审核后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商。
2.每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必须有独立的运营实体和运营团队。运营团队必须有3名以上全职人员。核心人员有全职运营过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年以上、创业或风险投资经历。
3.每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必须建立日常管理、专家团队、项目入驻和退出标准、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必须与政府相关部门、投资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税务、会计、法律、科技银行、科技情报、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紧密联系机制,聘请创业导师,定期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举办细分行业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展览等经贸活动,成立产业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
(四)运营考核要求
1.每个孵化器原则上每年在孵的团队或企业不少于15个。孵化项目仅须支付每个月每平方米不高于10元的管理费。每个孵化器每年举办不少于20场创新创业活动,第1年须有4家以上企业进入国高培育库,第二年开始每年育成2家以上国高企业(孵化器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为1家以上,非制造类孵化器不考核国高企业)。
2.在孵项目仅须支付每个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元的管理费。每个众创空间每年举办不少于20场创新创业活动,每年育成至少3家企业。
3.每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团队必须与区科创署签订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孵化器项目进驻条件、管理规定、考核目标等具体内容。签订管理合同后,区科创署连续4年给予孵化器运营公司50万元、众创空间运营公司30万元的事前运营资助。区科创署每半年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年度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给予下一年度孵化器50万元、众创空间30万元事前运营资助。第一年考核未达合同要求的,下一年度运营资助减半为孵化器25万元、众创空间15万元;第一年考核有2项及以上指标未达目标三分之一的,取消运营资格;连续两年未达合同要求的,取消运营资格。
4.区委区政府认定的承担特殊功能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考核标准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浮动调整,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5.获得以上资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再享受区内有关项目孵化等方面的扶持,但可享受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后的奖励。坪山区内其它扶持政策规定运营机构不能叠加享受的扶持,运营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五)设立天使基金
从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中单列1亿元作为天使直投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各孵化器运营机构需自行组建投资于本孵化器的天使基金或创投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基金”),基金组建方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直投基金和孵化器基金可采取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当孵化器基金投资本孵化器内项目时,直投基金按不超孵化器基金2/3的比例进行跟投,单个项目跟投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投资期均不超过3年。直投基金退出时如取得收益,可采取协议方式将收益的80%奖励给孵化器基金。
每个孵化器运营机构需与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机构、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确保优质项目后续的融资需求。
(六)建立梯度孵化育成服务体系
凡接受过区科技、产业资金扶持或区天使基金投资的项目,都必须在坪山孵化成长,6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坪山。
五、适用范围
通过遴选并纳入《实施意见》予以推进的有关项目。
六、解读机关
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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