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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坪山区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等重要文件先后发布,为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指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2016年11月,我区印发了《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

  按照区政府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综合办要求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要求,我局对2016年11月印发的《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办法》(深坪委办规〔2016〕2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社会组织参与调解是社会力量参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聚焦点,是坪山区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八大工程之一。通过制定该指导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加快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构建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坪山区最终形成政府依法行政、企业民主管理、社会专业参与、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享新格局的进程。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上位法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了调解组织的类型,社会组织未规定在三类法定调解组织之列。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2015年人社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均表明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同时,2015年8月《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但该办法目前仍未正式出台。目前而言,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缺乏上位法依据,但相应政策文件依据充分,我区已先行先试,初步建立“区-区域”社会组织调解网络,培育300余人社会组织调解队伍,在劳动关系源头治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我区率先出台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本法有关调解员、调解程序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社会组织内涵及外延问题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组织采用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定义,包含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同时强调依法登记设立。由于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性,该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包括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三)关于服务方式问题

  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是非营利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符合条件社会组织提供调解服务,产生实际费用支出。为保证调解工作可持续性,本办法第九条明确行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组织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事务。

  (四)关于社会组织调解范围

  关于调解范围,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仅排除一类争议(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主要由于确认之诉,不具有可调解性,直接予以排除,其他调解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一致。

  (五)关于调解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员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本办法对于调解员任职条件,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任职条件,提高任职门槛要求,具体包括资格证、工作经历等五个方面条件,主要目的在于吸纳高素质、高水平人员担任调解员,打造一支专业社会化调解队伍。

  (六)关于调解工作程序

  本部分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定调解程序,结合坪山区实际,体现调解合法、高效、便利等优势,主要对调解时限、调解员回避、调解档案等进行细化,做出更加具体地规定。

  (七)关于衔接机制

  《指导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确立了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将调解协议书置换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减少当事人事后反悔的几率。

  四、涉及范围

  坪山辖区范围内业务范围包括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本指导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成立、业务范围包含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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