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治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存在的各类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龙岗区需要出台《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细化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管理要求。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以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文件为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根据龙岗区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及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情况制定。
三、重点内容解读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五个章节,共3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4条内容,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做概括性描述,给出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职责分工共16条内容,主要描述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机制及各职能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该履行的监管职责;第三章经营规则共1条内容,主要描述在龙岗区新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遵守以下经营规则,包括证照办理、站点设置、消防安全等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共8条内容,主要描述龙岗区各职能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该落实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巡查方式、违法行为处置要求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对办法的发布作出说明,办法有效期为3年。
(一)适用范围
凡在龙岗区管辖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二)行业管理机制
《暂行办法》确定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区经济促进局履行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各街道办和各社区工作站履行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职责。为确保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能够得到有效落实,龙岗区设立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和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
《暂行办法》对街道、社区及11个区级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巡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经营规则
《暂行办法》根据市场监管、环保、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现行对回收站点的管理要求,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提出了11条在龙岗区范围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遵守的基本经营规则,包括: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应经消防备案或经消防验收合格,其中回收、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
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取得合法用地、规划及建筑物手续的用地或建筑物内。
4.回收、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5.回收、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规范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7.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能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8.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有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工艺的,应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只从事简单的储存、分拣、销售的无需申报环评手续)。
9.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10.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业务,不能设置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回收站点违法行为处置要求
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相应的执法部门负责处理,并实行“违法行为整治先行”原则。《暂行办法》确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未依法经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许可,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不具备主体合法资质的,由规划土地监察、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同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经济促进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处。
对于政府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确定一般事故隐患由社区负责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街道负责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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