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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8 字号:[大中小] 人工智能朗读: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原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划归区应急局,结合2013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区应急局依法修订《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形成本《规程》。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规程》共11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程名称。《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实施以来,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3月以来,根据罗湖区机构改革的要求,原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划归区应急局,故将规程名称修改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并将全文主体修改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二)修改“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表述。鉴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已经不再保留“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同时“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以及法理上难以囊括一些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在规程全文将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三)行政补偿参照国家赔偿法。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简言之,国家赔偿以违法为前提,而国家补偿不以违法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及程序进行了规范,但国家补偿目前并未有法律法规进行指引。目前国家补偿的程序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规程第七条第二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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