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开展街道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省、市对一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废止,部分街道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可能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宣告失效、废止一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本次清理街道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2017年1月1日至今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计4件。经过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审查,此次共清理出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件;拟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2件。
三、宣布失效、废止街道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街道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1.文件设立的依据已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或者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2.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
3.文件的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
4.文件的内容与市、区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调整后的规定相冲突;
5.文件的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
6.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系当年或者规定时间内适用。
四、确定纳入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但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予以修改后实施:
1.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省、市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4.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
6.依法应予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性文件即将到期,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规定续期
即将到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研究是否需要继续实施,如需要继续实施且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没有修改的,应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规定进行续期。
五、宣布失效(废止)、有效街道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形成
在组织此次清理工作时,我们首先要求各部门按照清理标准,提出清理意见,由我街道对清理意见及清理理由进行逐一审核。对于有效期已经届满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或清理责任单位未提出继续执行(或修改后执行)的,或者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的,予以废止;对于被其他文件明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告失效。将以上决定予以宣布失效、废止的街道规范性文件纳入《拟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对于经过清理,确实需要继续执行,且不存在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的、与市、区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调整后的规定相冲突情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纳入《拟继续施行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随后,我街道就《拟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继续施行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各部门意见,各部门均进行研究并对拟失效或废止的街道规范性文件未提出不同意见。最终,形成了《通知》中的文件目录。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