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编制目的
为把握生物科技革命性突破的机遇,全方位实现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产业体系,促进深圳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打造深圳国际生物谷的战略部署。
起草依据:
《深圳国际生物谷总体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180号)《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府〔2009〕179号)
二、编制过程
经过两次正式的会议讨论和多次非正式调整,形成了《措施》的征求意见稿。主要节点大致如下:
2016年12月~2017年1月初,经济服务局(下称经服局)收集相关资料;
2017年1月06日,经服局就大鹏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修编工作召开了启动工作会议,明确了相关要求和时间结点;
2017年1月11日,经服局就大鹏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修编工作汇总了各业务科室的意见并进行了细化讨论;
2017年2月,在前两次会议的基础上再次经过个别调整,形成《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初稿;
2017年3月3日,新区领导刘峰主任听取了《措施》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服局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第二稿;
2017年4月,经服局就《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新区法制事务中心、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生态城建局、公共事业局、坝光核心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了充分的吸收和修改;
2017年5月5日,《措施》通过了新区法制事务中心的合法性审查;
2017年8月29日,新区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该措施,并提出修改意见;
2017年9月14日,根据印发的新区常务会会议纪要,经服局对该措施草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于10月13日提请新区管委会印发。
三、主要内容
《措施》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支持措施;第三章 管理监督;第四章 附则。
(一)对新区重点发展生物产业领域及新区生物企业的认定标准的说明
本《措施》明确新区积极推动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高端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发展领域。
本《措施》新区生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成立运营的企业法人。
(2)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此外,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设备。
(3)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界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4)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二)对扶持领域及具体支持措施的说明
本《措施》具体明确了生物育种,生物海洋,海洋药物,生物环保方向专项的扶持标准;对加强技术升级的生物企业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扶持标准;进行知识产权工作、产业标准工作的专项资金;对于生物企业申请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认证等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的扶持标准。
本《措施》明确了主要是鼓励生物方面的新型载体建设,促进生物产业氛围的形成。具体明确了对生物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生物产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国际性生物产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扶持标准。
本《措施》具体明确了大力发展生物产业总部经济;对在大鹏新区成立运营的研发型、生产型及销售型生物企业的扶持标准;对新迁入新区的生物企业的扶持标准;对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购地、购买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生物企业的购房扶持的扶持标准。
本《措施》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生物项目;积极支持生物企业上市融资。
本《措施》具体明确了取得三类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将三类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的扶持标准;取得1,2,3类新药一期、二期临床批件及完成1,2类新药二期临床批件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的扶持标准;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证书的生物企业的扶持标准。
(三)管理监督
《措施》规定了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生物企业在新区经营期限,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及违反合约的处罚措施,同时,也对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进行了用途约束及制定了相关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四)附则
《措施》在本部分主要明确了解释单位和不重复扶持原则、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按照扶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申报指南制定及生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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