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关于《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增强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7〕23号)精神,现将《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背景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分级分类培育引导,帮助了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优化了我区市场主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全力支持、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化、公司化发展,不断优化我区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大力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切实减轻企业“个转企”的成本,根据《深圳市“个转企”工作专班关于尽快落实“个转企”奖励政策的通知》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我局起草了《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则》。
二、《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主要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三)《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
三、《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共有十八条。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扶持资金: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龙岗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在住所地正常经营的转型企业;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6.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和风险纳税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7.转型企业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8.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9.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请。
(二)明确了不予发放条件情况。
1.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不再担任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2.转型企业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条件、程序和材料等提出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4.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5.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发放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了核发方式。
对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专项资金条件的,明确每户奖励一万元。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的方式,对提交申请的转型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三次核发,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帮助转型后企业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四)明确了奖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2022至2025年,龙岗区四年合计奖励转型企业上限户数为2000户,如果申报符合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超过上限,按照申报年度、转型年度、企业成立时间排列先后顺序,根据申请条件确定最终奖励扶持对象,超出的数量不予奖励。
(五)明确了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程序。
(六)明确了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
(七)明确了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解释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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