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关于《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增强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7〕23号)精神,现将《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加强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2021年1月6日,区政府印发了《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因2017年5月区政府印发的《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3号)其制定主体及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区财政局启动了对《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废止程序,并下发了《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起草新的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此外,根据《深圳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2〕71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制定2022-2025年“个转企”任务数量的通知》要求,2022-2025年,龙岗区需推动至少2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根据《深圳市“个转企”工作专班关于落实“个转企”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我局专项资金资助需增加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基于上述通知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三)《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项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及适用对象
《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龙岗区深圳标准、认证、质量品牌、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明确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职责和分工
《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其中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预算、资金审核、项目公示、资金拨付、资金决算、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预算编制、资金调度、评价和监督。
(三)明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扶持方式及对象
1. 明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重点使用范围为:深圳标准、认证领域、质量品牌领域、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
2.明确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
(四)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编制
明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局。对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予安排预算。定期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五)明确项目管理、审核方式、公示信息和评估清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编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指南通过统一平台进行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包括核准制和评审制。全部专项资金均应报我局党组会审议决定,其中100万元(含)以上的评审制项目还需报送分管区领导签批。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专项资金需定期进行审计、评估、调整和清理。
(六)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并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财政局。
(七)明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明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申报单位、评审机构、中介组织及我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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