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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起草背景

  一是随着区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资产规模逐渐发展壮大,区属国企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大,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制度,能够规范区属国企的经营管理,减少风险的发生,推动区属国企健康长远的发展。二是区国资局可以运用财务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区属国企财务监管机制,规范区属国企全面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财务活动。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预〔2013〕133号);

  (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2012年修订)》;

  (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12月25日);

  (六)《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暂行规定》(2018年5月31日)。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规定》分六章,共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宗旨、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会计核算责任。

  (二)“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主要明确了企业预算范围、编制周期与方法、预算调整、预算报告等。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涵盖内容的同时,明确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

  (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明确了财务报告的报送要求、审计管理职责,确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以及后续的管理要求等。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

  (六)“附则”主要明确了规定的限额标准、解释权限与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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