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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起草背景

  一是随着区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区属国企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资产总额大幅提升,市场化进程快速推进,区国资局需要加强区属国企产权变动行为的监管。二是我区正在加快推进区属国企整合重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越来越多,亟需出台产权变动制度,规范区属国企产权变动的程序、产权交易的方式等,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监管办法》(深国资委[2021]22号)。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规定》分七章,共三十九条,包括总则、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内部决策程序、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权限和程序、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规定》的监管目的和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定义和变动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区国资局和直管企业的职责。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内部决策程序”主要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变动方案,并实行回避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决策的程序。

  (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权限和程序”主要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四)“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主要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审计、资产评估及核准。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以及非公开协议方式的适用范围、档案管理等事项。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集体决策、责任人员、中介机构的责任。

  (七)“附则”,主要明确了主要明确了《规定》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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