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安全,维护股民切身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坪山区财政局修订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原坪山新区为规范股份合作公司使用集体资金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提高公司集体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深坪发财[2016]8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在当时形势下较好地强化了政府监管,规范了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
由于原《管理办法》未明确上交易平台的具体金额标准、部分条款设置不完善、缺少合同变更、合同解除、采购终止等相关细节性的规定,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从而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上交易平台的标准
本次修订参考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采购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对于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
(二)增加对股份合作公司自行采购的监管
为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自行采购行为,本次修订中规定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经董事会表决,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议进行表决。
(三)增加谈判小组的规定
本办法原条文只是对公开招标的采购规则、公开招标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并未对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作出明确指引,本次修订中对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如何组成谈判小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的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采购项目的工作开展。
(四)完善采购程序中初步意见的形成
为落实基层党建,根据《关于推进居民小组党建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本管理办法的修订增加了居民小组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规定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采购项目,由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居民小组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实质性审议;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的采购项目,由经营班子会形成初步方案报居民小组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实质性审议通过后,再由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
(五)增加了采购终止的规定
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本管理办法修订中增加了采购终止的规定。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终止采购:(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作出终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股份合作公司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终止的采购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四、实操注意事项
(一)“货物”、“服务”及“货物和服务采购”分别是指什么?
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股份合作公司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履行管理职能,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商品、权益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权益,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车辆等实物商品,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服务,是指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会计和审计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等除商品和权益外的各类专业服务。
(二)建设工程类采购是不是可以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不适用于建设工程类采购。建设工程类采购按照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股份合作公司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如何组织进行?
坪山区各级股份合作公司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各级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并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采购的,其中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经董事会表决,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议表决。
(四)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五)哪些情形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经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特殊性、专门性、复杂性,只能与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3.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为两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符合公开方式转非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的情形可转为竞争性谈判。
(六)哪些情形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经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为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仅一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符合公开方式转非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的情形可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七)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
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的,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的,可现场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2.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3.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八)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如何对供应商进行评定?
办法规定公开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作为谈判小组与有效投标的两家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公开招标失败转单一来源谈判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作为谈判小组与有效投标的唯一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是否成交。
也即,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均可直接由评标委员会组成谈判小组,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股份合作公司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遵循什么程序?
股份合作公司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遵循如下程序:
1.初步意见。股份合作公司按本办法规定内容编制采购需求文件,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并在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上填写采购项目信息。
2.采购核查。股份合作公司提出初步意见后,须经社区党委对项目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审查,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复核项目采购需求并核查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党委、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民主决议。社区党委、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查通过后,由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进行民主表决。涉及分公司的,应由分公司召开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或股东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按章程进行决策。
4.项目申报。经民主决议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方可在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上正式进行项目申报。
5.项目受理。股份合作公司在提交完整的项目需求文件、民主表决材料等相关资料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6.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审核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7.公告发布。股份合作公司确认采购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项目采购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8.开标评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9.定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定标方法为自定法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定标工作。定标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定标报告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下列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竞价小组、抽签小组或谈判小组成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1、采用定标方法为竞价法、抽签法的公开招标项目。2、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3、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
10.结果公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定标结果或谈判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公示结束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11.合同签订及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合同分别提交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如何进行民主决议?
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及分公司的,应由分公司召开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或股东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按章程进行决策。
此处规定的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或股东会议,指的是分公司内部股民的家庭户代表会议或股民会议,不涉及该分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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