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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经罗湖区政府七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5月28日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依据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粤府〔2019〕1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0号)确定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改革、务求实效,做好改革配套衔接的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平稳有序调整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规范性文件尚未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由区政府对机构改革涉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进行规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罗湖区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罗湖区司法局起草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主要分为四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调整适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明确现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是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作出规定。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区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三是对区政府各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强调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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