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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的指示批示。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筑牢平安中国建设的根基。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龙华、法治龙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司规〔2022〕1号),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联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分层分类管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补贴经费调整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补贴经费调整的具体情况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街道、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案件,补贴经费由街道列入预算予以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案件以及区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案件,补贴经费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具体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级。

1.简易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400元。简易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经4次以下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履行,或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或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2.普通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1000元。普通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或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3.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2000元;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或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

4.特别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4000元。特别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31人以上,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四、其他说明

《实施细则》充分结合龙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申领流程,以及监督指导制度。《实施细则》在市司法局出台的《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文件基础上,结合龙华区实际情况细化以下几点内容:

(一)个案补贴经费发放

关于个案补贴经费发放模式,龙华区《实施细则》采取区司法局和街道分别发放模式,区司法局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统筹、监督、指导作用,在经费发放过程中,完善备案和审核管理流程,并通过抽查、司法行政督导检查等方式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案补贴经费的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遵从“一案一补”原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案补贴经费应予以保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区司法局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个案补贴经费,且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案补贴经费的申领和发放,进一步畅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个案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流程。

(三)区司法局指派调处案件的保障

2023年10月龙华区成立了深圳市龙华区调解院,通过精智解纷系统打通了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案件分拨渠道,诉前调解案件均通过精智解纷系统分拨至各调解组织,并由调解组织指派人民调解员调处诉前调解案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由区司法局指派的案件由区司法局予以保障,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初审后,由区司法局复核,并对符合发放要求的案件,予以发放。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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