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印发了《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宝福海街规〔2021〕2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并于2021年7月5日正式实施。原《关于印发〈福海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报告、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宝福海办[2017]51号)、《关于印发〈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宝福海[2018]115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处理办法》,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福海街道安全管理面临基数大、危险源多,政府监管“小马拉大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隐患,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提高街道的安全管理水平。随着我街道逐渐步入“大应急”时代,原《奖励办法(2018年版)》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隐患、违法行为,未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隐患,已不能满足当前“大应急”时代的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大应急”时代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根据宝安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要求部署,我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在原《奖励办法(2018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举报奖励范围。
二、制定依据和修订过程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1号)、《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应急〔2020〕157号),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街道完成了应急管理机构改革。鉴于应急管理机构改革,2018年街道印发《关于印发<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宝福海[2018]115号)已不符合“大应急”时代工作要求,街道应急管理办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印发〈宝安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应急〔2020〕157号),对《奖励办法(2018年版)》进行修订,并征求街道各部门、各社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报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印发《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三、《处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处理办法》,全文共5章31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7条,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举报处理原则、举报隐患范围、政府职责、经费保障;第二章“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部分共5条,包括举报方式和渠道、举报要求、受理程序、办理时限、反馈时限、核查处理和信息反馈规定、信息保密;第三章“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部分共9条,包括举报奖励原则、奖金发放、举报隐患内容及奖励标准、违法行为、多人举报、不予发放奖励情形;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6条,包括纪律要求、问责、档案管理、考核;第五章“附则”部分共4条,包括:重大隐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期限。
(二)主要修改内容。为与“大应急”时代接轨,《奖励办法(2018年版)》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印发〈宝安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应急〔2020〕157号)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拓宽奖励范围,其他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均可奖励。一是将“举报‘三小’场所违规住人行为”纳入举报奖励范围;二是增加并详细列举了四类“对于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中给予协助的”奖励内容,纳入举报奖励范围;三是增加并详细列举了“山洪、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建筑边坡、低洼内涝黑点、危房等灾害高风险区,垃圾填埋场、余泥渣土受纳场、危大工程、建筑工地、危化品产储点等防汛防台风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风险隐患,森林高火险区灾害隐患”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四类“包括但不限于”的灾害隐患,以利于群众更好地识别隐患、积极举报。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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