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和调动志愿消防队伍发现和处理初起火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志愿消防队伍在消防救援中的积极作用, 确保宝安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实际,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了《宝安区志愿消防队灭火救援奖励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宝安区在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作为补充力量参与或协助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在火灾“打早灭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志愿消防队伍扑救初起火灾的积极性,维护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了《宝安区志愿消防队灭火救援奖励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宝安区志愿消防队灭火救援奖励暂行办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志愿消防队伍扑救初起火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中的积极作用,全力维护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为宝安区经济社会建设和居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主要内容
《宝安区志愿消防队灭火救援奖励暂行办法》共15条,主要对奖励项目、奖励申报流程、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明确志愿消防队伍积极参与扑灭初起火灾,经核实,结合火情事故轻重及队员在火灾事故扑救行动过程中的表现,给予表彰、慰问或现金奖励。但因自身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不予奖励。具体规定了7种奖励情形,解读如下:
第一项“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减少经济财产损失的”,对该个人或集体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示例:室外一辆电动自行车自燃,志愿消防队伍发现后立即疏散周边人群、转移可燃物,经区消安委会核实后,可对该个人或集体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第二项“帮助他人脱险,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的”,由区消安委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予以500-2000元奖励。示例:某工厂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志愿消防队伍接警到场后第一时间组织疏散车间工人,并在消防救援队伍指挥下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等行动,为扑灭火灾作出积极贡献,可申请该奖项。
第三项“完全扑灭初起火灾的”,由区消安委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予以1000-5000元奖励。示例:某“三小”场所发生火灾,志愿消防队伍发现后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将火灾完全扑灭,有效避免火灾蔓延扩散的,可申请该奖项。
第四项“在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根据伤情情况, 由区消安委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予以1000-20000元慰问金。示例:某餐饮店发生火灾,志愿消防队伍发现后第一时间开展内攻灭火,期间发生煤气爆燃导致队员灼伤,经医院诊断伤情后,可申请慰问金。
第五项“在灭火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指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及时抢救被困人员,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为有效避免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由区消安委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予以10000-20000元奖励。示例:某住宅小区凌晨发生火灾,志愿消防队伍接警后迅速到场,第一时间抢救被困群众,并控制火势,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为成功扑灭火灾、有效避免人员伤亡作出了突出贡献的集体,可申请该奖项。
第六项“扑救火灾牺牲的”,对因参加扑救火灾牺牲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示例:某工厂发生火灾,志愿消防队员在参与灭火救援行动时因吸入有毒烟气抢救无效死亡,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
第七项“年度表彰”,对在训练比武中和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年终予以奖励,在全区范围内评选出20支先进队伍,每支队伍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并奖励10000-20000元,用于队伍建设或建立激励机制奖励优秀队员。该奖项由区消安委会组织评选并向获奖队伍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发放奖金。
其他条文明确了本奖励暂行办法资金来源、解释部门、有效期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本奖励暂行办法条款适用范围为宝安区由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区、物业小区及大型商市场等单位组织成立,配有消防救援基础装备,经灭火救援培训,自行扑救或配合专业的消防队伍完成一般性火灾扑救的团体组织,以及经培训具备一定消防救援技能的网格员、治安巡防员等队伍。全区志愿消防队个人、集体均可就其事迹向区评审领导小组申报奖励。
五、风险干预
鉴于灭火救援行动具有高风险性,为切实保障志愿消防队员的权益,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按深圳市的基本标准为全区志愿消防队员参与灭火救援行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区志愿消防队员在参与宝安辖区内灭火救援行动时因意外而导致的医疗、残疾、身故等,可根据具体情形申请相应保险赔付。其中,意外医疗保额最高15万元/人,住院津贴200元/天/人,意外身故/残疾保额最高200万元/人(按照伤残等级赔偿,共十级)。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普通公民是否也可以申请奖励?
答:本奖励暂行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范围内志愿消防队伍及其人员,普通公民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普通公民参与灭火救援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申请相应奖励。鉴于火灾扑救为高危行动,需专业的技能和装备,请市民朋友参加救援时务必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问:一般性火灾扑救如何定义?
答:一般性火灾指常见的、灾害性相对较小的火灾或处于初起阶段的火灾,主要区别于较大、重大、重特大火灾事故或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火灾事故,后者危险性更高,由专业消防队伍处置。原则上,全区志愿消防队伍扑救的火灾事故均可申请奖励,区消安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问:如何申请奖励?
答:志愿消防队伍参与灭火救援行动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直接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宝安区志愿消防队伍奖励申请表》,由所在社区工作站或所在单位在灭火救援行动后5个工作日内报辖区消防救援站核实,后续审批流程在政府内部进行,无需申请人到各部门申请。
问:奖励审批需要多久时间,以什么方式发放?
答:一般情况下,当月申请的奖励,经区消安委会审核属实的,奖励金将于次月月底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指令的银行账户。如审核不通过的,将及时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
问:因有效处置火灾,单位内部已进行奖励,是否还可向区消安委会申请奖励金。
答:本奖励暂行办法与其他奖励机制不相冲突,因本办法第六条原因获得其他奖励不影响本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七、其他说明
本措施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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