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0年5月15日印发了《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粤安〔2020〕6号)。2020年10月,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深应急规〔2020〕5号),为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提供了指引。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力度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三、制定主要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
(四)《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粤安〔2020〕6号)
(五)《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深应急规〔2020〕5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合计三十一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出台背景,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确认、线索来源、挂牌督办工作流程及治理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核查挂牌”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核查挂牌的具体流程,挂牌单位、督办单位、治理责任单位各自的职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及资金投入等内容;第三章“监督治理与审查验收”规定了治理方案具体内容、核销事故隐患及申请延期的流程;第四章“考核奖惩”提出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挂牌而未挂牌、到期未完成及治理成绩突出等情形的考核奖惩规定;第五章“附则”包括文件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五、重点条款解读
(一)说明了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2.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3.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领导批转;
4.区政府及其行业监管部门、街道办依职权发现。
(二)明确了区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具体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报区政府批准)
1.跨街道、跨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2.整治难度大,街道办或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难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确需提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已由街道办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
4.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由区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明确了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1.经核查评估,确属于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确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2.上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认为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明确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可申请延期的情形及延长时间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实行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限期整治。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治理时限届满前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督办单位审核报经挂牌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则上只能1次,最长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六、名词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区政府、街道办或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并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街道办或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监管执法措施,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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