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15年8月31日废止,使宝安区“大量未取得房地产权利登记证明和已取得房地产权利登记证明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非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适用房屋),无法申办租赁备案手续,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这部分房屋长期存在于房屋租赁市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应当纳入行政管理服务范围,否则将直接影响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2019年3月,按照市、区大部制改革部署,宝安区顺利完成房屋租赁行政职能及机构转隶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
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服务、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双区驱动”(示范区建设,大湾区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宝安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故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制定《关于依法有条件开展房屋租赁备案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房屋”的出租依法有条件开展房屋租赁备案服务。
二、修订依据
《通知》以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为主要依据,设置“市、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该出租房屋违反相关规定不得出租的,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应当及时将其列入‘禁止出租类’管理;已经办理备案的,依照规定撤销其备案”为“红线”,既为避免因处理遗留违法建筑等法规政策变迁而反复修订,又确保不违背处理遗留违法建筑等法规政策的精神,还能在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基础上,兼顾到住房类,利于按国务院财政、住建部门要求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通知》,承接了原租赁办相关措施的基本做法和精神,仍然对“未取得房地产权利登记证明和已取得房地产权利登记证明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非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房屋出租”有条件地提供租赁备案服务,保持了政策的延续,而且将“改变的结构限制于非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之外”,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引用“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成果”,设置使用安全规定
《通知》规定,“房屋安全排查结论为C3类的房屋禁止出租”“C1、C2类的房屋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经安全鉴定或排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才能申请租赁备案”。引用了宝安区“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成果”,减轻房屋出租人负担。另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地质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使用前检验、检测或鉴定的,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将租赁备案服务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解绑的同时,突出租赁当事人的安全主体责任。
(三)依法设置备案有效期,切合租赁市场需求
《通知》结合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依法设置“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限为准”,是对宝安区 “鼓励工业生产用房等房屋签订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政策的具体响应。
(四)有关部门成果信息化、智能化,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备案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提供各职能部门共享。条件成熟时,房屋安全纳管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职能部门信息共享进行比对、查验”,将宝安区租赁备案具体行政行为和成果纳入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轨道,是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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