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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3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打造罗湖阳光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及《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有关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对《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等“1+4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1+4文件”的必要性

  (一)修订“1+4文件”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广东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客观要求。我区于2018年7月3日印发了《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罗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罗湖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8年以来,国务院、广东省就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9年4月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制度设计及操作流程上均有较大变化;2019年12月国办《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2020年5月省府办《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实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覆盖,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我区原 “1+4文件”部分内容已经滞后,有必要根据上位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原“1+4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1+4文件”是我区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客观需要。我区于2017年被确定为全国100个县(市、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单位之一,我区“1+4文件”曾为其他基层政府提供良好示范借鉴。目前试点成果仍在深化,我区需要继续在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努力打造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示范高地,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湾区枢纽、万象罗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修订主要思路和亮点

  本次修订“1+4文件”,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对“1+4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增补,对不合时宜的表述做出修改。同时考虑到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国家及省文件中提出的部分工作要求并未在“1+4文件”的修订中全部体现。例如,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均提出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这项工作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特别是居委会将要完成的工作任务,考虑到在文件中明确写入工作要求将会在随后的考核中予以体现,且民政部及中央组织部一直要求对社区减负,故此次“1+4文件”修订未对此作出规定。将来条件成熟后或者省、市主管部门对如何建立该项机制作出细化规定后,我区可再通过制定专项制度贯彻落实。

  本次修订的亮点主要是:

  (一)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更加全面、准确、及时。

  《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新增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机制。一是建立政务信息动态调整机制。行政机关通过开展政务信息的定期评估,更新可公开信息并清理失效信息。二是新增公共卫生领域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应对处理和防控信息。三是更新相关领域机制要求。例如更新财务信息的公开要求,强化政务新媒体的功能建设和规范运营管理等。

  (二)编制体例更加科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

  重新打造《罗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编制体例,保障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清晰、程序完整。一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五花八门的内容和不同情况,对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分类,归纳出基本处理方式与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方便行政机关区分和统一处理;二是完善包括补正程序、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程序在内的程序性规定,明确程序的启动以及根据补正或意见反馈做区分处理;三是完善政府信息答复的期限、起算和截止时间的规定,形成程序上的闭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实现对公众知情权更大程度的保护。

  《罗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科学设定了对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定,更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一是从制度上加强保障,例如增加异常申请不予处理的报告制度,避免不予处理决定的随意性;二是从操作上加强保障,例如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增加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凭证,便于申请人主张权利;三是从处理时间上加强保障,例如申请人以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且无法通过电话联系的,要求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时做好登记并以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答复期限;四是增设一般原则下的例外规定,尽可能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例如对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的原则下,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仍给予例外保障。

  三、“1+4文件”修订说明

  (一)“1+4文件”共同修订的内容

  一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1+4文件”扩大适用到“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同时考虑到我区工作实际,删除“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作为政务公开的主体。二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再参照执行“1+4文件”规定,而是依照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保持相一致。三是考虑到规范性文件不能由临时机构进行解释,将解释部门修改为“区政府办公室”。四是对施行日期的表述做了规范。

  (二)《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说明

  《暂行规定》是推进和规范我区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总纲性规定,全面指引辖区政务公开工作。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总共47条,分6章,分别是总则、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机制、责任和监督、附则。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1、根据国家法律和政务公开文件规定,对《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内容进行整合,对条文表述进行规范修改。一是有关信息公开指南包括的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表述保持一致,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并没有采取传真的申请公开方式,故不要求公开传真号码;二是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扩充;三是将原《暂行规定》执法主体信息和“双公示”的内容合并,统一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四是将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开展依据修改为“年度数据开放计划报送要求”,并增加“教育科技”为重点领域,删除“市场监管”;五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表述,将有关“保密”的措辞修订为“不予公开”。

  2、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增补和修改。一是增加公共卫生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国办2020年和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连续要求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公开,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考虑到新冠疫情发展的国际国内形势,疫情防控将成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同时为避免概念过于狭隘,在《暂行规定》中未采用“新冠疫情”或“疫情”的措辞,而是采用了“公共卫生信息”、“公共卫生事件”的表述。二是财政领域,删除原援引的已过时的文件依据,将2018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作为财政信息公开的依据,增加公开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要求。三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由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统一由市级部门进行公开,不涉及区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删除了这部分内容。四是重大投资项目领域,考虑到2019年10月出台的《罗湖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指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公开的内容有更新的、完整、具体的规定,《暂行规定》指引相关部门参照执行。五是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为增强主体责任感和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增加列举包括工信、人力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在内的责任部门,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重新细化重点公开领域。

  3、增加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这是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做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每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信息的要及时公开,已经失效的信息及时清理。

  4、进一步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原规定着重于推进“两微一端”新平台的建设,体现了对政务新媒体建设早期的要求。此次修订着重于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多地体现了对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并突出强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便民服务的功能建设要求。

  5、完善政策解读的规定。除了政策公布时的“同步解读”要求外,提出政策公布前的“引导预期”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跟踪评估”,同时参照我市“政务公开”指标评分标准对政策解读的形式做了更精炼的表述。

  6、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原《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明确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鉴于目前公众参与事项是逐项公布,实际工作中并无清单式列举,故不再做此要求,改用概括性描述并根据省厅文件的表述做了精炼和修改。

  7、强调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合作。一是在舆情回应工作上,要求健全政务公开、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舆情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二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协商机制的规定,提出政务信息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之间应当首先进行协商。

  8、考虑到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在绩效评估体系中分值权重上下浮动的实际情况,删除“分值权重不低于4%”的表述。

  9、《暂行规定》对24条条款进行了修订,涉及重要内容修改29处。

  (三)《罗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办法》)修订说明

  《依申请公开办法》是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制度规定,属于《暂行规定》下的专项规定。修订后的《依申请公开办法》共计32条,涉及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申请方式和程序、办理时限程序和结果、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1、对《依申请公开办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订。主要包括:一是修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二是补充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三是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四是修订答复期限的时长等。

  2、完善“收到申请之日”的确认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权益的保障。首先,当面提交申请的,补充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凭证作为申请人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的依据,避免“口说无凭”。第二,对于没有签收环节的平常信函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情况,修改原规定关于“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的规定,将“登记之日”作为“收到申请之日”,既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实现其获取政府信息的目的,也不会给行政机关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第三,对于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作为收到申请之日,既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又有利于申请人知晓。最后,为方便申请人了解通过不同渠道提交申请的“收到申请之日”的确认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就确认的方式和有关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进行说明,行政机关对外公开的内容也构成承诺的自我约束。

  3、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的处理区分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对原条款重新归类、修改并增设内容。首先,归纳五种基本处理决定类型作为一个条款,即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重复处理和区分处理。对于重复申请,在不予重复处理的一般原则下,为尽可能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允许在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提供复印件。其次,增加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包括不予公开和可以不予公开两种情形。再次,增加特殊情况的处理,包括:不属于政府信息的、需要行政机关加工分析的以及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主张其他权利等情形。

  4、增加补正程序规定。原《依申请公开办法》除了对补正时间与行政机关答复期限如何衔接作出规定外,并无补正的程序规定。此次修订针对补正程序单设一条,就补正告知前的沟通、补正告知的时间和内容以及收到补正后的处理做了规定。

  5、增加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原《依申请公开办法》除规定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间外,并无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规定。此次修订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增设一条,针对第三方反馈意见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如何处理,并增加行政机关3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告知第三方的要求。

  6、增加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程序。《依申请公开办法》在吸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规定基础上,补充规定当征求意见机关和被征求意见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政府信息能否区分职责权限分别作出处理。

  7、增加异常申请如何处理的规定。在吸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申请人“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内容,即“视为放弃申请”。同时,针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决定不予处理的,补充要求行政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政务公开中心,既避免了不予处理的随意性,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又便于区政务公开中心实施监督。

  8、删除一事一申请之归并处理和拆分处理的规定。《依申请公开办法》原归并处理和拆分处理的规定源自2010年国办《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考虑到该《意见》是对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时并未加以吸收,且实践中行政机关也未坚持这一做法,故删除。

  9、增加作出答复时间的确定方式。《依申请公开办法》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如何确定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时间。分别对当面领取、邮寄送达和通过互联网渠道答复三种途径规定了确认方式(即答复期限的截止日期),与有关“收到申请之日”的规定(即答复期限的起算日期)相衔接,形成答复时间规定上的闭环,程序更加完整。

  10、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救济的规定进行整合、补充和修改。对原《依申请公开办法》的规定进行整合并增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区分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公众的社会监督和救济途径,分为两个条文表述。同时,考虑到区政府办公室是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原条文中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区政府办公室”。

  11、《依申请公开办法》对20条条款进行了修订,涉及重要内容修改31处。

  (四)《罗湖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社会评议办法》)修订说明

  《社会评议办法》是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配套办法。修订后《社会评议办法》共计14条,涉及组织实施、评议的内容程序和方式、评议等次和结果使用、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1、确定制定评议方案和标准的基本原则。社会评议工作基本围绕各政务公开主体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制度的情况开展,但每年国办会发布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省及市、区还会还会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因此每年的评议方案和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每年度工作要点进行调整以突出重点。此次修订增加一款内容,明确了制定评议方案和标准的基本原则。

  2、明确社会评议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工作方式。考虑到近几年罗湖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公开评议工作且取得较好效果的实际情况,此次修订时明确规定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将社会评议工作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从制度上将这一做法确定下来。

  3、《社会评议办法》对6条条款进行了修订,涉及重要内容修改8处。

  (五)《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修订说明

  《考核办法》是从行政监督的角度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配套办法。修订后《考核办法》共计14条,涉及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考核等次和结果使用、奖惩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1、确定制定年终考核方案的基本原则。考虑到每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与工作要求的不同,每年的考核内容与考核重点应相应进行调整以突出重点。此次修订增加一款内容,明确了制定年终考核方案的基本原则。

  2、要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标准合理分配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以及年终考核各项内容的分值权重。鉴于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又包括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同时《社会评议办法》又要求社会评议结果纳入考核体系,因此对原有关量化标准部分做了补充规定,要求在制定量化标准时应当充分体现前述各项检查与评议结果。

  3、考虑到政务公开年终考核结果在绩效评估体系中分值权重上下浮动的实际情况,删除“政务公开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4%”的表述。

  4、《考核办法》对6条条款进行了修订,涉及重要内容修改7处。

  (六)《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修订说明

  《责任追究办法》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配套办法。此次修订主要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内容保持同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修订公共企事业单位责任追究参照适用的规定、解释部门的规定以及施行日期的表述。修订后《责任追究办法》共计14条,涉及组织实施、追责的情形和形式、追责和整改反馈、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

  《责任追究》对3条条款进行了修订,涉及重要内容修改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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