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编制目的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移交新区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农业用地,包括基本农田管理范围线内土地、区菜篮子用地、属于法定图则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为耕地、园地及其他的农业用地,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移交的农业用地等合计约1.15万亩。其中包括基本农田2930亩(净耕地面积),区属菜地合计526亩,其他一般耕地和农地合计约8000亩。这些农地大部分位于生态保护性线内,应该管理和保护好,让其既发挥农业生产和科研经济效益,又发挥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二、《办法》起草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深圳市府267号令)、《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48号)、《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72号)。
三、《办法》编制过程
2017年初,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农田和国有农业用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的实际,编制了《办法》初稿,前后两次征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各办事处意见,经济服务局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并与各相关单位就《办法》具体修改条款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然后报新区法制事务中心进行法律审查、修改完善,9月在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形成《办法》送审稿。2018年1月通过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批,3月通过新区法制事务中心第二次法律审查,4月报新区综合办发布实施。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和分工、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罚则和附则六个方面,确保新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有据可依、结合实际。
(一)总则
《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国有农业用地,对国有农业用地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二)职责和分工
根据现行体制和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明确了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环保部门、各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规划、移交、建设、管理、承包、保护等工作。
(三)规划建设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国有农业用地生产规划,规定了国有农业用地建设内容和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四)经营管理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由办事处对负责辖区国有农业用地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承包经营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议发包的方式选择承包经营者。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国有农地发包主体,对发包人、投标人、承包经营合同内容、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罚则
明确了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承包方违反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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