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罗湖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的操作流程,2017年11月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罗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规〔2017〕12号)(以下简称《PPP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区年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我局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文件,经多次调研学习、专题研究,并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和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并发布了《罗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PPP管理办法》包含八个章节29条。
第一章是总则(第1-4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运作模式、职责分工、社会资本范围等。
第二章是PPP项目发起与入库(第5-7条)。明确了PPP项目发起的方式和审批流程。
第三章是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第8-13条)。明确了区PPP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选择与签约(第14、15条)。明确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选择及合同签约的程序。
第五章是PPP项目实施与考核(第16-21条)。明确了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主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PPP项目的争议解决等。
第六章是PPP项目移交与评价(第22、23条)。明确了PPP项目移交和后评价程序。
第七章是PPP项目实施的保障(第24-27条)。明确了PPP项目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八章是附则(第28、29条)。明确了该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实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办法。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