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设计品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我局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7〕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正式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7〕14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区主要领导指示,经参考福田区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7〕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形成过程
2017年10月,我局和区前期办赴福田区发改局学习福田区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先进经验。经参考福田区经验做法,我局牵头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按要求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至截止日期公示期完,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经综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公示的情况,将修改完善后的《管理办法》报请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于12月正式印发实施。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基本结构。本办法共有七章,包括总则,代建单位、保险单位的条件和选定,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和保险单位的职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代建费用及奖惩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
2.总则。该章主要介绍了代建制的定义、适用范围、集中委托、合同管理、招标、引入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等。其中:(1)明确集中委托单位。充分发挥区建筑工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弥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力量不足的情况,并且由区建筑工务局统筹选定代建单位,避免如福田区项目代建单位集中在一家代建单位的情况,因此,明确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原则上由区建筑工务局作为委托单位,区政府另定的除外。(2)新增代建单位的承包方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精神,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相关服务。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3)新增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保险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同时引入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由保险单位委托,对保险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由保险单位承担,纳入工程质量保险费用中。
3.代建单位、保险单位的条件和选定。该章主要规定了代建单位和保险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选定代建单位的方式,以及建立代建单位、保险单位预选库等。其中:(1)明确代建单位的选定方式。明确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由委托单位提出,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列明可直接委托代建单位的情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用为零的代建项目,相关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具体委托单位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①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②市、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③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④应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企业愿意承担总投资额占比51%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⑤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3)新增建立代建单位预选库和保险单位预选库。区建筑工务局通过政府采购建立代建单位预选库。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政府采购建立并管理保险单位预选库。在代建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委托单位可在预选库中直接选定代建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4.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和保险单位的职责。该章主要介绍了三方主要职责。其中:(1)代建单位主要负责报建、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产权登记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管理工作。(2)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负责组织确认项目建议书等文件,以及协助代建单位开展全过程管理。(3)保险单位主要负责选择、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理赔等工作。
5.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该章主要介绍了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从项目发起、编制代建方案、选定代建单位、签订合同、提供履约保函、项目报建、提交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投保、资金支付、工程验收、资产移交等全过程程序。(1)项目发起。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可由政府发起或社会发起。政府发起的项目由发起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前期意向商区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区政府,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编制代建方案。社会发起的项目,由发起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代建项目库,待项目成熟后,按相关程序确定委托单位,再由委托单位提出项目前期意向报区政府批准后编制代建方案。(2)代建方案。委托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代建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和监督方式、工程保险方式等内容。(3)投保。项目建议书批复(视同立项的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30天内,委托单位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为委托单位。(4)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完成全部设计文件后,代建人应按至少达到预算深度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报委托人批准后作为合同一部分实施。
6.代建费用及奖惩规定。该章主要介绍了代建费用的组成、取费标准,以及有关奖惩规定。其中,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的,代建单位应获得利润(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如果决算较总概算节余超过总概算的10%以上,代建单位会同委托单位提出额外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7.法律责任。该章主要介绍了代建合同履约要求及终止合同情况、造成损失的赔偿及法律责任,以及相关行政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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