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7〕4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理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和《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形成规范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来选定满意的代建单位,从而破解政府投资项目策划储备不足、设计水平不高、资源整合能力不强、建设实施不快,以及项目零敲碎打、工作人手不足、腐败问题易发等问题,有利于促进“两带两线、三区三片”城市更新等工作,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区现代化国际化先锋城区建设。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七章,29条,包括总则、代建单位的确定和代建单位的条件、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职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代建费用、奖惩规定和附则。相关情况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代建制的范围、定义、形式、内容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采用合同管理等内容。 主要明确的问题:1、代建是一种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服务。2、代建项目是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3、代建制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代建单位代表委托单位行使项目管理权限。
(二)第二章主要包括代建单位的确定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条件。
主要明确的问题:1、限额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限额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且代建费属于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代建,委托单位可自行采购选定代建单位。2、具体投标资格条件问题,根据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第三章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主要明确的问题:1、代建单位代表委托单位负责具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办理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等手续。2、委托单位主要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申请立项;负责全过程工作的把关、监督,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审核代建单位提供的资料,向区发改、统计部门报送进度和完成投资数据。
(四)第四章主要包括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主要明确的问题:1、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发起引入社会主体。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可由政府发起或社会发起。政府发起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申请立项。社会发起的项目,由发起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代建项目库,待项目成熟后,按相关程序确定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负责申请立项。2、委托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方案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提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3、明确了代建单位的权力,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4、项目建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结算、资产移交等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五)第五章主要包括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标准等。
主要明确的问题:1、代建费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限额标准执行。2、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费确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由委托单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3、代建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六)第六章主要包括对代建单位的奖惩规定。
主要明确的问题:1、代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招标等工作,委托单位有权停止合同执行和资金支付,并追求代建单位的责任。2、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造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3、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如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比批复概算有节余,按代建合同约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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