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鼓励工业企业从源头削减VOCs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5日印发了《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源头减量作为VOCs减排最关键、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应大力鼓励。但更换工艺设备的投资建设费用、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增加的成本,增加了企业的资金负担。近年来,生态、工信等相关部门在工业VOCs减排领域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鼓励性政策,但在源头减排方面尚存缺失。
为鼓励工业企业优先VOCs源头减量,从根本上减少VOCs的产生量,按照《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23年度治理攻坚方案》(深污防攻坚办〔2023〕10号)的工作要求,参照相关补贴政策,并经过多方调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制定了《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办法(试行)》。
二、目的意义
制定实施VOCs源头减量补贴办法,并对以往开展减量工作的企业进行溯源补贴,将对企业带来诸多实际可见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一是鼓励自主减排,减少企业源头减量的经济负担,激发企业开展源头减量工作的积极性,降低辖区VOCs排放强度;二是推动技术创新,引导企业自身、市场加强技术创新,激发全产业链科技创新积极性;三是促进高质量发展;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价值和企业竞争力。四是增加固投,对工艺改进设施进行补贴,有利于提升企业购置先进设备的积极性。
三、主要起草依据
(一)《“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
(二)《2023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污防攻坚办〔2023〕21号)
(三)《宝安区2023年“气十条”》(深宝污防攻坚指办〔2023〕25号)
(四)《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23年度治理攻坚方案》(深污防攻坚办〔2023〕10号)
(五)《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深环规〔2022〕6号)
(六)《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
(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0〕3号)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
说明了《补贴办法》的制定依据和补贴原则,定义了“源头减量项目”,对“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进行解释,划定了补贴项目的时间范围要求,规定了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说明了补贴办法的适用场景,规定了可申报项目类别和申报单位需满足的基础条件。
(三)补贴标准
说明了补贴项目的要求与补贴金额标准,根据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实施前上一年度的VOCs排放量,分为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两类分别进行补贴。
(四)申报、审核程序
说明了对企业筹备材料进行入库申请到审核通过完成拨付全流程的申报、审核流程。
(五)监督检查
规定了补贴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处理方式。
(六)附则
明确了补贴资金来源、年度预算限制及其管理办法以及补贴办法的解释权所属和有效期限。
五、问题解答
(一)《补贴办法》中“源头减量项目”的定义
《补贴办法》中所述“源头减量项目”,是指涂装、印刷、清洗、粘合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工序,通过工艺改进、低VOCs替代等技术措施,实现VOCs产生量减少的治理项目。
(二)《补贴办法》对项目申报的时间要求
适用于自《2021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大气指〔2021〕14号)印发之日(2021年3月29日)起至本补贴办法有效期内(2027年3月8日)宝安区既有VOCs排放企业完成的源头减量项目。
(三)《补贴办法》的申报单位资质要求
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申报项目均在宝安辖区内,二是符合环保审批或备案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三是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四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是红牌,五是原则上不存在申报单位的同一投入多次享受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补贴办法》的补贴项目要求
补贴项目类型包括三类:一是同时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二是仅涉及工艺改进的项目,三是仅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
补贴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涉及工艺改进的项目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且对其稳定投运予以书面承诺;二是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对低VOCs原辅材料的稳定投用予以书面承诺;三是VOCs含量限值和“低VOCs含量限值”符合要求。
(五)《补贴办法》的补贴标准
项目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可按工艺改进、低VOCs替代的补贴金额合计值申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
1.工艺改进:既有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工艺改进措施,可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费用,按表1对应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如经企业举证、专家核定,可按表2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未在表1中列明的,企业申报后可按表2中对应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
表1 工艺改进措施补贴支持比例
表2 单位投资削减量补贴支持比例
2.低VOCs替代:既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低VOCs替代措施,符合表3列明的所属行业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中低VOCs含量产品占比要求,按超出表3比例部分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购成本的10%予以补贴。
表3 含VOCs原辅材料中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占比要求
项目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1吨/年,予以10万元定额补贴。
(六)企业如何申报补贴
按照“先入库先安排”原则,企业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提交源头减量项目入库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
入库项目在稳定运行满三个月后,企业可在“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线上审核合格的,再向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按照《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拟资助项目实施核定、公示等项目审核与拨付流程。
(七)申请补贴企业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取消其补贴资格
一是申报补贴企业所提交材料虚假、无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二是申报补贴企业的源头减量项目不正常运行,且拒不整改的;三是补贴发放后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补贴项目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补贴办法要求的。
申报补贴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承诺书支付违约金,补贴及违约金由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追回。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依法纳入征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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