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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日期:2024-04-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本次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省、市对一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可能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宣告失效、废止一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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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清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次区政府组织开展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是在2013年全面清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基础上,对2013年决定保留和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64件(决定保留的文件115件,决定修改的文件49件)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8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审查。

  此次共清理出拟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6件,其中,拟宣布失效文件177件,拟废止文件19件;拟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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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宣布失效、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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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1.文件设立的依据已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或者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2.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

  3.文件的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

  4.文件的内容与市、区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调整后的规定相冲突;

  5.文件的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

  6.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系当年或者规定时间内适用。

  四、宣布失效、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形成

  此次专项清理涉及文件数量多,时间跨度较大,因此,在组织各单位进行清理时,我们首先要求各单位按照清理标准,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对于没有实施单位或清理责任单位提出要求继续执行(修改后执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拟失效目录或拟废止目录。

  两次就拟宣布失效、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各单位意见,各单位均进行研究并对绝大部分拟失效或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未提出不同意见;对部分拟失效或废止文件存在意见分歧的,我办多次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根据各单位意见,形成了《决定》中的失效、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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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决定》的有效期

  《决定》系宣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有效期定为“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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