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推进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用地需求,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及《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总部遴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企业座谈和专家评审,并根据局法律顾问、区司法局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区发展和改革局编制了《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编写依据
1.《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
2.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
3.《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规〔2018〕1号)
三、政策框架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共三条,明确了本细则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基本定义等内容。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共十一条,明确了重点产业项目的基本条件、遴选工作分工、材料受理条件、遴选评分机制、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编制程序等。
第三章 总部项目遴选程序共四条,明确了总部项目遴选工作分工、材料受理程序、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编制程序等。
第四章 用地保障共两条,明确了重点产业项目、总部项目用地供应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六条,明确了暂缓供地情形和监管协议的签订。
第六章 附则共两条,明确了《细则》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四、涉及范围
本政策面向所有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已在宝安辖区注册、登记或承诺迁入宝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申请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企业需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基础条件,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一是注册条件,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宝安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迁入宝安区的独立法人,二是产业导向条件,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第二个条件为遴选条件,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符合任一情形即可。
(二)问:本《实施细则》与《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如何衔接?
答:《实施细则》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并配合市政府遴选用地意向区位为宝安区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过程中,用地意向在宝安区的,在征求区政府对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意见和配合市有关部门拟订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时,由区相应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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