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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来源: 日期:2024-04-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深宝规〔2017〕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7年11月中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和健全项目决策及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深圳90”改革措施出台后,原办法在项目审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落实“深圳90”改革的需要。

  今年5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 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7月9日,市政府印发第310号令,出台《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推出“深圳90”改革,即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政府部门的审批时间不超过90 天。“深圳90”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需作相应调整。

  (二)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的需要。

  原办法关于项目立项、概算审批和管理的程序设计较为复杂,存在一个项目多次上会的问题。同时,切块管理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还需报我局复核,客观上拉长了工作链条,加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把关不够,项目总体推进缓慢,未能真正实现提速提效的预期效果。

  (三)落实审计改革的需要。

  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月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涉及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原办法相关条文需作相应修改。

  因此,为适应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形势发展,落实市、区工作部署,确有必要对原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梳理、修订。

  二、修订后的总体框架

  此次修订的主要是结合“深圳90”改革精神对部分条文进行的修订。因此,在总体框架结构上,基本保留了原办法的框架结构,删除了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管理章节。此次修订后,包括九个章节,具体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审批管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结算、决算及后续管理,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共计七十三条(原为七十四条)。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深圳90”改革的核心是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和政府部门的特殊属性,打破审批部门“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路径依赖,要求审批部门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项目建设转变。“深圳90”改革涉及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共50个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区级部门事项36项。此次修订严格落实“深圳90”改革精神,重点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关于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第十五条)。今后,项目立项主要有两个路径:

  1.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直接纳入的新增项目,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及项目单位直接赋码并下达前期经费(第十三条)。

  (与原办法规定一致。)

  2.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第十四条)。

  (原办法规定为:项目单位提出申请(3000万元以上项目需附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分级报批,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及区长审定后,由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投资匡算10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3.在原办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其中,房建类项目应包括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市政线性类项目应包括平纵横图、红线范围(第十四条)。

  (原办法规定为:立项申请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运营管养模式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绩效目标进行初步分析,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养单位。)

  4.明确了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安排原则。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设计及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前期经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第十五条)。

  (原办法未作规定。)

  (二)关于可研报告审批。

  1.扩大免于可研报告审批的项目范围。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发改部门免于可研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第十条)。

  (原办法规定为: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用地和环评审批的下列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编制合并进行,直接报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包括:(1)市、区民生实事等市、区政府明确必须当年开工或完工的重点项目;(2)建设规模及投资标准已经明确的城市更新配套建设的教育、卫生、民政、文体等公共服务项目;(3)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绿化提升、环境提升、公园(广场)改造、建筑物修缮改造及加固类项目;(4)区政府明确按简易程序实施的其它项目。)

  2.审批流程。可研估算总投资不超立项总投资的,可研报告直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研估算总投资超立项总投资的,需重新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原办法规定为:可研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但未报审项目建议书或直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立项、且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研报告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审批时限。明确可研报告审批(含技术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原办法规定为收到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三)关于概算审批(或备案)。

  1.管理模式及时限。项目总概算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审批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一条)。

  (原办法规定均为审批管理,经按程序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审批流程。(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申报的项目总概算在批复估算总投资范围内,且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后批复;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上的,退回项目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第二十二条)。

  (原办法规定为:项目概算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按程序分级报批,其中项目概算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项目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后报区长审定;项目概算3000万元及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概算10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关于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1.适用范围。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研报告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为项目启动。

  2.报审要求。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资金申请原因、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撑条件、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第二十三条)。

  (原办法未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作规定。)

  (五)此次修订的其他内容

  1.根据区政府六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增加了项目立项后涉及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的,辖区街道同步开展测绘和评估等工作、土地整备部门主动及时安排相应经费的规定(第十六条)。

  2.建立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项目生成系统。为配合“深圳90”改革,本次同步建立,并作相应规定。直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项目或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新增立项的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均需通过系统公开征求规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水、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部门意见,强化项目立项前研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把关作用。明确行业主管部门需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年度新增立项项目需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再按程序报批,避免重复建设和多头管理(第五条、第十四条)。

  4.调整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管理模式。将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管理由审查调整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

  5.调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实施主体。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我区制定的过渡期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工程结算审核实施主体调整为委托列入市、区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决算审核实施主体调整为区造价站审核(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6.取消切块管理。考虑此次改革涉及的内容已基本覆盖原办法关于简化审批管理章节的有关内容,结合审计意见及切块管理项目存在的问题,此次修订取消切块管理,并相应删除简化审批管理章节。

  7.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核相分离。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第六十二条)。

  8.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将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实施主体调整为区审计部门。

  9.根据市施工许可规定,增加了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可开展施工招标和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的条文(第三十九条)。

  10.修改了工程验收方面的条文,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第四十三条)。

  五、其他说明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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