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代建办法》)实施以来,各单位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工作,在代建方案、代建合同编制及审定等工作过程中,委托单位及代建单位研究提出了关于代建项目总投资限制、代建费率、履约保函等若干意见,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要求我局牵头研究对《代建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区发改局在充分听取、研究各单位提出意见基础上,于3月下旬汇总、起草了《代建办法》修改意见,3月30日,区委常委双德会同志主持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相关修改意见,4月3日区法制办对相关修改意见进行了法律审查。4月4日经区政府六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0日经区委六届六十九次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同意修改。
三、为什么要修改《代建办法》?
主要为了解决《代建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代建制模式,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顺利地、较好地实施。
四、修改哪些部分?
本次涉及对《代建办法》第3条,第7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以及第19条的修订,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代建项目投资规模
在实际工作发现,部分需要实施代建的项目,由于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受到《代建办法》第3条的限制,不能实施代建,因此,建议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区政府投资且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其中,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代建项目可低于5000万元;关联度高的并经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审定可以项目包形式实行代建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可低于5000万元。
(二)关于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与我市龙华、南山区以及市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代建试点方案相比,现行代建办法对点多面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类项目确定的代建费率稍低。为此,建议参照市代建试点方案,修改第七条为: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具体费率见附表,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代建管理费应列入代建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同步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项目包的代建管理费按组成项目分别计取。
(三)关于项目采取代建模式的审定
为完善、明确建设阶段代建项目代建意向申请程序,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委托方,结合经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提出项目代建意向申请;实行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核后移交区相应的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项目代建意向申请。之后,征求区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分管投资、项目的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编制代建方案。
(四)关于代建及施工单位履约保函
根据区相关部门及代建单位意见,以施工单位提供不低于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且受益方为委托单位的做法较为切合实际,因此建议删除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能提供不低于总概算10%的履约保函”的表述。同时在第十九条明确: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10%的履约保函;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须提供不低于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且保函受益方为委托单位。
(五)关于职责分工
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改革的相关要求,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六)关于委托单位的主体责任
为强化委托单位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各单位认真负责抓好代建工作,高水平、高质量完成代建项目,特别对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委托单位是代建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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