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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2-06-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建立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服务质量考核体系,规范企业及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我市出租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巡游车行业发展需求和管理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当前行业背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9家

  教练车 6100辆

  教练员 5700位

  每年新学员 30多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驾驶小汽车日渐成为市民的一项必备技能,驾培行业服务质量与市民学车体验密切相关。为保护市民学车权益,提高驾培市场信息透明度,我局建立了“深圳驾培”统一报名平台,并在平台公布全市各驾培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考试合格率等数据,保障了市民报名学车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政策背景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20〕197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驾培行业信用体系,推进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的部署,我局有必要结合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1条,主要对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的评价体系、评分等级和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评价体系的构成

  规定了驾培机构评价体系由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和加分项目构成;教练员评价体系由依法从教、教学规范、教学质量、不良记录和加分项目构成。

  2.严格规范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定了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价周期次年的4月1日前公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评价初步结果。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驾培机构纳入年度重点监管名单。

  3.确定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评价等级划分和依据

  确定了驾培机构综合评价结果主要依据包括驾培机构综合评分排名情况,驾培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不良记录、学费监管、服务规范和投诉等项目的得分情况,预约系统、智能辅助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教练员综合评价等级的主要依据是教练员综合评分排名情况和教练员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目得分情况。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或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的)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

  1.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AA级资格

  2.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五星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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