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55号)(下称新《民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区教育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民办学校规范与优质发展,关系宝安教育及社会稳定大局
宝安区现有民办中小学校共62所,其中小学13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6所,完全中学1所,十二年一贯制学校12所,民办学校总数占全区学校总数的48%;在校学生有16.8万人,占全区学生总数的55%,其中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7.52万人,占民办学校学生总数的44.8%;教职工11495人,其中专任教师8394人,占全区的教职工总数的55.7%。民办学校、学生和教师的体量占据宝安教育总量的半壁江山,总规模占全市民办中小学的四分之一。
民办学校的发展,扩大了学位供给,缓解了学位紧缺状况,拓宽了经费来源渠道,弥补了政府投入的不足,推动形成了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民办学校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高端优质化民办学校数量少,民办学校总体质量亟待提升,招生、财务、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规范与扶持并举,促进民办学校规范优质发展,是宝安民办学校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也是宝安教育和宝安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规范与扶持,契合新《民促法》的立法精神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民促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现有民办学校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授权各地制定分类管理的具体细则,目前广东省和深圳市均未出台具体细则。从其他省公布的细则征求意见来看,湖南省设置了10年的过渡期,湖北省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
新《民促法》的修法精神旨在加强规范,加大扶持,其中“规范”体现在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框架,包括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提出要求、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监督;“扶持”体现在收费审批放开、财政扶持加大力度、税收优惠更为明确、用地优惠强调同等。特别是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用地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我区现有62所民办学校,全部都含义务教育阶段,分类管理之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都是非营利性的。在省市细则尚未出台之前,将《办法》有效期设置为5年,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统一规范和扶持,不与新《民促法》精神冲突,且与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深教规〔2017〕1号)要求一致。
(三)市及兄弟区都在继续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随着民办学校办学成本不断增加,公办学校生均办学成本逐年增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分流学位作用逐渐减弱,市、区政府对民办学校原有的扶持政策及补贴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广大市民的要求。
为继续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深教规〔2017〕1号),决定提高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标准、民办中小学教师及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标准,新标准将于2017年9月1号起实施。
龙华、福田、龙岗等区政府也于近年相继出台相关文件:《龙华新区关于促进民办学校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办法》(深龙华办[2013]139号)、《福田区民办中小学教师奖教奖学实施方案(试行)》(福教发〔2015〕27号)、《龙岗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教通[2016]9号)。
二、目标任务
《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民办中小学扶持和奖励力度,加大民办中小学教师奖教奖学,促进民办学校均衡优质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33条,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明确《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原则。
(二)规范管理
1.明确规范管理的要求(第4条—第16条)
针对我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党建、审批、财务、审计、招生、安全、教师、教材、教学、德育等方面提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区教育局将根据《办法》,细化各个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制度体系。
2.加强对规范管理的监管(第17条—第19条)
1.第17条:完善民办中小学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公告。
2.第18条:在民办中小学常规年检的基础上,开展综合执法。
3.第19条:加强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和督导,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三)奖励与扶持
1.关于奖励与扶持对象的说明
我区民办教育奖励与扶持对象不是举办者,而是民办学校及其就读学生、任职教师,扶持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让每个师生共享深圳特区教育改革开放成果。
2.第20条:提高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标准
《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决定提高全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标准,新标准将于2017年9月1号实施,将由现在的最高不超过小学5000元/年/人、初中6000元/年/人,调至最高不超过小学7000元/年/人、初中9000元/年/人。严格按照深圳市统一标准,提高我区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
3.第21条:设立规范招生奖励,义务教育阶段接收符合在深就读条件学生并规范招生的民办中小学,按年度一次性给予600元/人的奖励(以学籍为准)。
参照《龙岗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教通[2016]9号)关于鼓励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按年度对接纳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用于补充民办学校办学经费。龙岗区奖励标准为:不超过50%部分,给予500元/人奖励(以学籍为准);超过50%—60%部分,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超过60—70%部分,给予2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超过70%以上部分,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4.第22条,设立安全办学奖,每年评定不超全区民办中小学总数20%的学校安全等级为A级并给予20万元奖励。
提高民办学校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励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民办学校。
5.第23条,优化民办教育质量奖:每2年评定不超全区民办中小学总数10%的学校为“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
根据原“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的评选办法,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按全区民办中小学总数20%的比例评选,奖励标准为小学20万元/所、九年一贯制30万元/所、十二年一贯制(含完全中学)50万元/所。参照《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优化原有民办教育质量奖评选办法,评选周期不变,评选比例改为不超过全区民办学校总数的10%,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为小学40万元/所、九年一贯制60万元/所、十二年一贯制(含完全中学)100万元/所。同时,获奖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6.第24条,提高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从教津贴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各项指标较原有标准提高了50%,具体发放标准为:连续从教满3年的,每人每月450元;自第3年以上每满1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0年止;10年以上的,按照从教10年计发。
7.第25条:参照公办教师标准发放民办学校教师节慰问金并为符合从教津贴申领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教师提供免费体检
关爱民办学校教师身体健康,参照龙华区做法,按照宝安区公办学校正编教师体检的有关标准,为民办学校连续从教满一学年以上的专任教师供免费体检。
8.第26条,加强民办学校教科研和教师培训质量检测。
针对目前民办学校普遍教科研和教育质量偏低的问题,由区教育局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提升民办学校教科研和办学水平。
9.第27条,关于新建民办中小学用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为有利于我区新引进高端民办学校的落地,建议在《办法》中明确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给予用地优惠。
10.奖励和扶持项目年度所需经费测算:学位补贴和教师从教津贴2项全市统一扶持措施,约占本《办法》奖励和扶持项目经费的95.7%,具体见下表:
(四)罚则
1.第28条: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将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与提费申请、招生计划以及各类奖项、资助申请挂钩,视情节轻重,分4种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2.第29条:强化民办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结果运用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报告应用。
3.第30条: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强调各民办中小学应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并对随意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附则
1.第31条,关于执行要求: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和经费管理要求。
2.第32条,关于解释机关: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3.第33条,关于有效期问题:考虑到与新《民促法》以及省市相关细则的衔接,设定3年的有效期。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宝安区内的民办中小学。
五、惠民利民举措
惠民利民举措主要包括发放学位补贴、教师从教津贴、教师节慰问金、教师体检等。
六、有关问题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及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及省市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