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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24-04-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材料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政府物业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基本安全条件、基本安全要求及职责分工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这是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政府物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背景

  2017年6月,区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深宝规〔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其中第四十九条要求: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经营管理、维修管理、安全管理、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办公用房调配、公配物业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实施细则,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牵头制订,作为本规定的配套文件。为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结合政府物业管理职能定位及安全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并报区政府审议通过。

  我区政府物业量大面广,大部分物业委托给各职能部门使用,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约束及规范各物业使用的安全行为,明确安全责任主体,提高各管理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物业业主、承租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需将物业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并对政府物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进行明确、细化。为此,针对我区政府物业安全管理现状,亟需出台《实施细则》,以此进一步落实物业安全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政府物业资产监管,规范安全管理,确保政府物业安全。

  二.出台《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物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三.《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说明

  《实施细则》共分七章,合计三十八条,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具体包括制订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及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物业使用的基本安全条件”。我区政府物业量大面广,存在不少老、旧、残物业,对物业安全使用必须严把入口关,明确基本使用条件。

  第三章“使用管理单位的基本安全要求”。物业的使用安全行为也需要进行明确,避免人为制造不安全风险及隐患,特别是对出租经营的物业,规范准入门槛、合法合规运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政府物业安全管理职责”。我区政府物业基本委托给各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必须明确各类物业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将责任落实到位,避免造成政府物业“三不管”情况出现。

  第五章“物业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规范政府物业日常安全管理行为,指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风险管控,统一管理标准,建立工作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人、财、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政府物业安全以法警示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及责任。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文件的制定主体和解释主体、文件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四.《实施细则》涉及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宝安区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上级拨款、自有资金、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款、合作合资等方式形成、建购的物业资产(不包含保障性住房),包括办公和业务用房、工业厂房和配套宿舍、商业用房、仓库车库、文教卫体用房以及房地产和城市更新等社会投资配建的社区公共配套物业(公共资源)、产业用房和附属设施。

  本细则适用于宝安区政府物业承租人、受托人、使用单位及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涉及使用政府物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五.常见问题

  (一)我区政府物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是哪个?

  是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该局代表本级政府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全区政府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单位(个人),有何具体措施约束其使用政府物业?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改、自报备案,并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使用管理单位对于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可按合同约定终止物业租赁或委托管理。

  目前,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已对全区政府物业进行了安全纳管,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现场发出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对于存在风险性较高安全隐患的物业,同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连续发出两份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承租户,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或不予续租。

  (三)政府物业承租人(或受托人)是具体使用管理物业人,是否需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物业使用管理单位(指物业受托或承租的单位或个人)是物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是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的物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物业使用管理单位存在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为确保政府物业的安全,《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政府物业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政府物业承租人(或受托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如何承担政府物业安全管理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章对政府物业使用管理单位的基本安全要求进行了细化,要求政府物业严把安全入口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将政府物业向其出租或委托管理。对已承租(或受托)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四章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可引入第三方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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