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规范性文件解读

部门解读 |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04-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背景依据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9月11日修订后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助力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推动人才政策落地,提高引才工作成效,全区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我区人才工作需要,结合《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方向,宝安区人才工作局同步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规范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资金支出效率,同时进一步压实人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政策制定的依据、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是职责分工,明确了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优化职责分工。

  第三章是收支计划管理,规定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并明确了规范执行收支计划的要求。

  第四章是项目管理及审批,明确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并规范了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公示等全流程。

  第五章是管理、监督和检查,明确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期限和解释权。

  四、修订的总体方向

  (一)调整部分职责

  根据我区工作实际,优化调整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的部分职责。

  (二)提高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效率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结合工作实际,调整了关于收支计划调整、项目审核、审批和社会公示的相关程序。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原《办法》第四条成员组成,调整为: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调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原《办法》第六条规定,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调整为: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统筹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2.原《办法》第六条规定,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向各相关业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负责办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负责监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调整为: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向各相关业务部门下达年度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监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付情况;负责监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3.原《办法》第六条规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有关资助、补贴或奖励(以下统称资助)的申请受理,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调整为: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有关项目的申请受理,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审核、评审、跨部门核查和社会公示,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4.结合新版人才政策调整及工作实际,删除原《办法》第六条中“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的初审认定,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复审认定,并负责发放人才证书和奖励补贴”。

  (三)调整人才工作业务部门调整收支计划的程序

  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部门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或提请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需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调整为: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单个部门内部资金预算调整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涉及跨部门预算调整的,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区委组织部会同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四)增加申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个人根据资金项目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原基础上,增加: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人才政策及配套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2. 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3.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增加申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审核或核查要求

  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的审核或核查的要求。

  在原基础上,增加: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符合区相关政策的项目,业务部门可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通过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手段进行审查,提升审批效率。对审查中涉及区内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办的情形,业务部门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采取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除外。

  (六)调整不予资助情形

  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调整为: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在制定相关人才政策配套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等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予资助情形。原则上,不得严于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七)调整社会公开的要求

  在原《办法》的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通过审核、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人才补贴和项目资助,业务部门应当将人才的补贴申领情况、项目的立项资助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宝安区人才工作网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调整为:对通过审核、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人才补贴和项目资助,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当将人才的补贴申领、项目的立项资助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等平台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资金发放后,业务部门应将资金发放结果按规定公开。

  (八)调整提交审批及办理拨付的程序

  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依身份的人才补贴和依事项的项目资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部门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批:

  1. 依身份的人才补贴,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区业务部门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复审拨付,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后备案。

  2. 依事项的项目资助,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区业务部门审定拨付,并在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对资助情况做报告。

  3. 依事项的项目资助,无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区业务部门向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及分管业务区领导专题汇报,再提交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拨付。

  调整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批:

  1. 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拨付;

  2. 无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3. 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九)增加中介代理问题有关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针对中介代理问题,结合实际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1. 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提交申请。

  2. 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增加:检查申报经办人员工作证、参保信息等,核验是否为中介代理。

  3. 原《办法》第二十条增加:优化申报方式,简化申报流程,降低项目申报的技术门槛和难度,进一步提高项目申报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引导企业自主申报补贴项目;优化指标结构,专项资金补贴项目要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结合实际提高客观评判指标的比重,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保障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

  4.原《办法》第二十一条增加: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5.原《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加:按照不少于资金量5%或支持对象数量5%的比例,根据资助额度分梯度抽取检查对象,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是否存在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等情况。

  政策咨询

  深圳市宝安区人才工作局

  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一号区政府办公楼七楼744室

  0755-29998109

  我要咨询政策

  相关文件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4〕2号)

  中国政府网 广东省政府网 深圳政府在线 |

  区党委群团

  区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部门

  区直属事业单位

  驻区单位

  关于我们· 版权保护· 网站地图· 执法监督

  咨询热线:12345(政务服务) 、29998100(信访举报)、29998309(行政复议)

  机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执法监督邮箱:sfj@baoan.gov.cn

  主办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1291号粤ICP备2022094509号网站标识码:4403060030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