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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深圳市宝安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来源: 日期:2024-04-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深入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毒工作,进一步激发群众检举揭发毒品犯罪线索的热情,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推动禁毒工作形成机制化,营造良好禁毒氛围,和国家、省有关毒品奖励法规相衔接,区禁毒办起草了《深圳市宝安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草案)》。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我区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完成,但良好的禁毒机制仍需巩固夯实。

  2015年12月23日,我区因毒品中转集散问题严重被国家禁毒委通报警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经过近三年的禁毒重点整治,我区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4月25日,国家禁毒委在福建长汀召开的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推进会,我区由通报警示地区降级为重点关注地区;2018年12月,国家禁毒办宣布取消对我区重点关注,标志着我区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成功完成。重点整治工作虽已完成,但良好的禁毒机制仍需巩固夯实。

  2、2018年8月25日,国家制定了《毒品奖励办法》。我区制定相关法规必须和上位法相衔接。

  3、2016年8月我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颁布实施《深圳市宝安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目前该办法已失效。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宝安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界定了毒品违法犯罪等有关概念,规定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方式,奖励举报人的方式和具体金额,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主要问题问答

  1.《办法》编制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存亡,民族兴衰,需久久为功。通过出台《深圳市宝安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热情,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特别是物流寄递等行业从业人员发现、举报涉毒线索,堵源截流,切断贩毒通道,深入营造我区全民禁毒氛围,进一步夯实巩固我区禁毒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禁毒生态。

  2、《办法》编制的奖励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奖励对象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本区范围内(不含光明、龙华新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区内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深圳市宝安区内(不含光明、龙华新区)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3、《办法》编制的奖励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和以前办法有何不同?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1000元;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2000元;5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5000元;10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0元;500克以上1000克以下奖励20000元;1000克以上5000克以下奖励30000元;5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奖励50000元;10000克以上30000克以下奖励100000元;30000克以上50000克以下奖励200000元;50000克以上奖励300000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奖励30万元。

  (四)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3万元至20万元。

  (五)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七)举报吸食毒品人员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5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2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3万元。

  (八)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3000元。

  (九)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3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十)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二)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总体上,在奖励金额上,标准参照国家标准略作调整,基本维持不变。

  4.《办法》编制的审批发放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申请。办案单位受理并承办举报人举报的毒品案件线索,成功破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办案单位所属街道禁毒办申请奖励,

  (二)审批。经过街道禁毒办初审,街道禁毒办报区禁毒办审核。

  (三)发放。由街道禁毒办指定专人负责发放给举报人。

  (四)领取方式。区禁毒办奖励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街道禁毒办领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5.《办法》编制的其他事项

  宝安区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四、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本办法由宝安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8月颁布的深宝规〔2016〕9号《深圳市宝安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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