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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宝安区关于促进“散乱污危”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24-04-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扎实有效推进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牵头起草了《宝安区关于促进“散乱污危”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散乱污危”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转型升级,释放产业发展空间,精准匹配优质企业,按照《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宝安区社会经济实际,制定了《宝安区关于促进“散乱污危”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宝安区关于促进“散乱污危”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用以鼓励和引导“散乱污危”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促进区“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规范资金扶持的对象、条件、要求、流程等。

  三、主要内容

  《宝安区关于促进“散乱污危”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共10条。

  第一条介绍了政策出台的目的:扎实有效推进宝安区“散乱污危”企业整治工作,释放产业发展空间,精准匹配优质企业,促进工业园区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

  第二条明确了政策的扶持对象:对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账,并完成“建立台账、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的“散乱污危”工业园区的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明确了“清退补贴”的对象、条件、标准:因租赁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园区,按照被清理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运营主体以实际月租金的3倍且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总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明确了“空置补贴”的对象、条件、标准:给予园区最长6个月且不超过实际空置期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月,单个园区总额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明确了可“提升配套服务”的条件、要求:园区清理“散乱污危”企业后,可依法依规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申请,配套一部分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条明确了“鼓励优质企业落户”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用房保障暂行办法》(深宝规[2017]17号)相关规定公开遴选,且入驻已完成清理的“散乱污危”工业园区的重点优质企业,参照《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上述重点优质企业租赁建筑面积超过该工业园区建筑面积总量70%的,给予该工业园区运营主体每平方米50元、按实际租赁建筑面积计算、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强调园区运营主体的责任及要求:对新入园区的企业严格把关,优先承接区重点产业用地用房需求库中的优质项目企业。

  第八条明确了区经济促进、环保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办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九条明确了扶持资金的来源:本办法中的扶持资金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里安排,本办法中规定的补贴或奖励项目不受企业纳税额度限制。

  第十条明确了文件的有效期及解释部门: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四、注意事项

  (一)第三条中所述“清退”,指运营主体依法通过协商等方式主动自行清理园区内列入台账的“散乱污危”企业。对于园区内列入台账的“散乱污危”企业,因消防、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执法处罚或整治而被动搬离的,不在清退补贴范围。

  (二)第五条中所述“提升配套服务”,指对清理“散乱污危”企业腾出的空置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后,按照有关程序,经申请审批后,依法配套一部分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提升园区综合吸引力。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样的园区可以申请补贴或奖励?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园区自2017年11月17日《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后开始清理“散乱污危”企业;

  2.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账;

  3.完成“建立台账、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

  (二)在园区转型升级过程中能否分阶段申请补贴或奖励?

  答:不能分阶段申请,必须在完成“建立台账、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之后才能申请。

  (三)申请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及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1.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在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工业园区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3.材料审查:各街道办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不再受理。

  4.现场核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等内容现场核查。

  5.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就各街道办提供的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将反馈意见中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移出拟补贴名单。

  6.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7.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经济促进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8.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经济促进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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