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规范性文件解读

文字解读 |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04-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修订的总体方向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为贯彻《预算法》的精神,删除第二章第四条和调整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资助资金审批程序,进一步落实了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在第四章第十七条中调整了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编报规定,确保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同步编报;在第四章第十八条完善专项资金超出年度总规模情形时的处理情况,防止出现无预算支出。

  (二)提高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项目储备质量和项目安排的科学性,规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管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在第五章第二十条明确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和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的具体要求。

  (三)限定资金使用范围,提高专项资金导向性

  专项资金设立主要是为适应全区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我区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有助于充分实现专项资金对我区经济社会的导向功能。

  二、主要修订条款

  (一)简化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层级,提速提效。将原《办法》第四条整体删除,撤销了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责转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承担。

  (二)调整收支计划审定流程,提高专项资金年初执行率。原《办法》第十八条,收支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须于每年2月底前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审议后,于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调整为:收支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原则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审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收支计划无法具体到明细项目和用款单位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时做专门说明。

  为尽快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支出进度,收支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审查批准前,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项目可以先行执行。

  (三)明确对专项资金超出年度总规模的处理方式。

  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需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调整为: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需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其中,区财政当年财力无法满足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四)专项资金由项目管理转为项目库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

  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调整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五)限定专项资金资助、补助范围,提高资金资助精准度。

  原《办法》第二十六条,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应当符合专项资金支出政策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及提高支出标准。

  调整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应当符合专项资金支出政策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用于资助或补助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及提高支出标准。

  (六)简化资助项目审批程序,提高资金支出效率。

  原《办法》二十七条规定,资金审批程序为: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项目,以及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审议同意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简化为: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