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细则》的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3年,区政府印发了《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深宝规〔2013〕11号)(以下简称“旧《细则》”,修订版简称“新《细则》”),有效期3年,旧《细则》明确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管理流程及执行标准等,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旧《细则》已于2016年底期满,三年间,残疾人政策有了新的变化,根据区财政局的要求,结合中央、省、市、区最新文件精神,我会于2016年7月启动了《细则》修订工作。
根据区财政局要求,2016年9月,我会在各部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开始对旧《细则》进行全面修订,10月份形成《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11月征求了6个街道的意见。2017年初,我区新设街道调整到位,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十三五规划》。结合我区新变化和残疾人工作最新精神,我会再次对《细则》进行修改完善,6月重新征求了10个街道意见,7月通过了区财政局审核,并根据区财政局和各街道反馈的意见进行了重新修订,8月2日征求了残联法律顾问意见并进行修改。8月3日至23日(15个工作日)在我会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份社会公众意见。9月19日通过区法制办法制审查。10月16日,通过区残保金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二、新《细则》的修订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和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及宝安区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细则》中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宝安区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经深圳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为疑似残疾的宝安区户籍儿童)。《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细则》施行后,如省、市出台新的残保金管理使用文件,则相关条款遵照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三、新《细则》的实施主体
成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残联的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残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残联以及各街道为成员单位。区残联和各街道残联负责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人大审定。
残保金的申请、复核、拨付、支出、审批等按照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收支计划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理由,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四、新《细则》的主要内容
新《细则》全文共五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核准程序;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包括《细则》修订背景、修订依据、残疾人的界定、实施主体及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开支范围包括就业、康复、教育、扶贫、社区工作及其他项目开支。其中:
第四条明确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上岗就业残疾人补贴标准、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等26项就业项目开支。
第五条明确了户籍精神病患者康复经费、购置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样品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购置费用、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服务费及维修费等16项康复项目开支。
第六条明确了义务教育学龄段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支援服务补贴、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儿童早期干预费用支出、残疾人高等教育补助等4项教育项目开支。
第七条明确了一级伤残未就业未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救济困难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的扶贫支出、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等4项扶贫项目开支。
第八条明确了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经费支出、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费用支出等2项社区工作项目开支。
第九条明确了残疾人文体活动、新办理深圳通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制卡费开支、残疾人就业及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等10项经费支出其他项目开支。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核准程序。明确了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和拨付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明确了保障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细则》解释主体、有效期及省、市出台新的残保金管理使用文件的处理等内容。
五、新《细则》与旧《细则》的主要区别
新《细则》提高了“社区残协经费”、“接受日间训练的午餐补助”、“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费”、“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或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获奖个人和团体奖励”等补贴标准,同时,将从事辅助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纳入“午餐补助”补贴范围,扩大了补贴范围。首次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经核算,新《细则》预算资金比旧《细则》预算资金增加1116.52万元。具体来说,有以下六大方面的修订:
一、规范相关表述,条款内容和依据不变。如新《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将表述“用于区残联开发设置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改为“用于开发设置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第六条第(一)项,将原表述“用于随班就读学生特殊教育支援服务补贴,补贴的标准和条件按《关于下发〈深圳市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支援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残发[2010]18号)有关规定执行。”改为“根据《深残发【2010】18号关于下发〈深圳市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支援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用于义务教育学龄段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支援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80元/课时,每人每年4800元。”同时,为避免《细则》在实施期内,出台新的修订文件,执行依据受到影响,新《细则》全文均只提相关依据的文件名称,不指定文号,以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二、对新出台和以前年度已按市、区文件保障经费的项目予以明确。如新《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四项,“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标准及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扶持办法》执行。”,已于2016年按市、区文件执行。第四条第二十五项,“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评估服务开展、就业数据信息化建设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支出。”是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制定。2016年经费预算中已经纳入有关费用支出。类似的调整项目还有新《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十七项等。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的通知》(深残联发〔2017〕4号),专职委员经费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万元调整至9.3万元。因此,新《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项表述和资金测算作了相应修改。类似的根据市里新文件修改的还有新《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十六)项等。
三、对于市级文件已明确补助政策,未明确标准的部分项目,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新《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九项,“用于在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康中心)和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基地接受日间训练、从事辅助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的补贴支出,包括:出勤综合补贴每人每日20元,午餐补助每人每日30元。”将旧《细则》“日间训练午餐补助”调整为“午餐补助”,从事辅助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纳入“午餐补助”范围。因结合宝安目前物价实际,将午餐补助每人每日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30元,有助于工作开展。第二章第四条第十七项,“用于区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的费用支出”,由旧《细则》“标准按每位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安排”调整为“标准按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安排”。原因是残疾人培训效果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就业率,因近年市场物价上涨,培训相关费用已比三年前的市场价有了明显的提高,残疾人培训所需学时较长,费用也相应较高,原有的1000元标准已无法满足残疾人的培训需求,结合宝安实际,将标准提高到2000元。类似的调整项目还有新《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四、五、十一、十七项等。
四、对省、市级文件补助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为便于开展工作,在区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新《细则》按照我会制订的有关标准和条件执行予以明确。如新《细则》第二章第九条第七项,“用于对我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或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1、个人项目。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2、团体项目。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每人奖励3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参加省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参加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8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500元。”
五、根据市级文件新增残疾人扶助保障项目。例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下列事项:……(四)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新《细则》第二章第七条新增一项内容:第四项“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购买社会医疗保险。”
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残保金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且财政局等残工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讨论决策,已起到规范资金使用的目的。因此,新《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删除了“其中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经分管财政区领导同意,并抄送区长。”另外,每年的年度预算是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的,在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条件下,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应当在公共预算内范围进行调整,因此,新《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收支计划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经残保金资金领导小组同意,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中的“经残保金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删除。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六、新《细则》的监督和管理
保障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保障金相关收支情况和资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保障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保障金审计检查。保障金应严格按预算和使用范围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年终结转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余及时清理上缴区财政。对保障金监督管理、审计和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为,对保障金申请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保障金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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