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和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工作要求,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紧紧围绕引导和扶持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集体经济转型的总体目标,修订了《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
宝安区目前共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46 家,占全市家的24.2%;股份合作公司股民数共74176 人,占全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民数的24.9%。全区股份合作公司账面总资产564.29 亿元,占全市股份合作公司总资产的三分之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基层社区和谐稳定,关系到广大原村民切身利益。“十二五”期间,区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宝安区帮扶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试行办法》(深宝发〔2011〕16号)、《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宝规〔2013〕13号)、《宝安区铁岗、石岩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帮扶办法(试行)》(深宝府办〔2014〕42号)等扶持政策,在引导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和谐发展,促进集体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区经济形势、政策环境等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宝安区帮扶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试行办法》(深宝发〔2011〕16号)、《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宝规〔2013〕13号)于2016年底到期,已无法成为我区下一步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政策依据。为加大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力度,完善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政策体系,确保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科学性,区集体资产办在原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宝规〔2017〕11号)。
二、修订思路
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及最新相关政策规定,坚持“输血”与“造血”并重,加大扶持力度,关注“精准扶贫”,引导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升级,提高股份合作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改善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一)梳理原有政策,完善扶持政策体系。结合国家、省、市最新产业发展、国土改制和城市更新最新政策,将原水源保护区扶持政策、欠发达公司扶持政策与《管理办法》融为一体,确保扶持政策的统一性。
(二)结合工作实际,适当降低申请门槛。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及最新相关政策规定,降低扶持条款的申请门槛,提高扶持政策的普惠性。
(三)参照周边地区,普遍提高扶持额度。参照南山、福田等兄弟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政策,在原有转型补贴、生态补偿、帮扶补助、综合考核四大扶持类型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升级。
(四)配套省市政策,相应扩大扶持范围。结合省、市、宝安区关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最新政策条款,新增行业组织建设补贴、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用房改造补贴、整村统筹项目开展补贴等多项条款,努力扩大政策惠及面。
三、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章,58条,其中“总则”、“职责分工”、“资助对象、形式及标准”、“ 申报与核定”、“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规定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和申报制度,政策核心具体体现在“转型补贴”、“生态补助”、“帮扶补助”、“综合考核和补助”四大扶持类别上:
(一)关于第四章“转型补贴”
继续维持原扶持方向不变,根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诉求和各职能单位意见,根据调整扶持方式、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额度等原则对原条款进行调整,提高扶持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调整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补贴的相关表述,并将根据“两规”确权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纳入扶持范围;
(2)调整了对参与土地整备的扶持方式,从原来一次性给予整备土地及其附着物业当年租金损失的40%调整为根据整备土地面积大小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贴,扶持上限为500万元,对于列入整村统筹的项目,扶持上限提高到800万元;
(3)提高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城市更新的扶持额度,工作经费补贴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贴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于项目改造升级为工业用途或符合我区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按其改造后的产业用房面积大小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由原来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提高到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4)提高了兴办实业和参股政府引导项目的扶持额度,均从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5)将入股优势企业奖励方式调整为按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5%和公司占股比例的乘积给予一次性补贴,扶持上限也是从200万提高到300万;
(6)新增投资或参股金融行业奖励扶持条款,对直接投资或参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企业(仅限银行)的股份合作公司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获300万元补贴,每家公司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600万。
(7)关于引入大型企业补贴方面,将扶持方式调整为对引进我市或我区重大产业项目、高端研发机构及卫生产业链薄弱环节重大项目的股份合作公司按落户企业的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与《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进行配套,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
(8)参考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政策,新增引进高新科技企业奖励条款,公司每引进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80万元奖励。
(9)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调整了对引进连锁企业补贴方式,主要降低了申报门槛,原条款中需要引进的连锁企业经营面积要在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获得补贴,现在1000平方米以上即可。
(10)加强自主培训,新增了对公司参与政府、专业机构主导的培训活动支出补贴,每家公司每年不超过10万元。
(11)将聘请城市更新专业机构纳入聘请专业机构的奖励范围,并提高了扶持额度,从原来的每家1万提高到每家3万。
(12)新增行业组织建设补贴,对于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公司服务活动的,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整体不超过80万。
(二)关于第五章“生态补偿”
(1)保持购置兴建物业补贴的扶持方式,将经“两规”确权的生产经营性建筑新纳入扶持范围。
(2)我办针对《宝安区铁岗、石岩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帮扶办法(试行)》(深宝府办〔2014〕42号)的实施情况开展了绩效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和社区股份公司诉求,将原有相关扶持条款融入本章节,延续对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的扶持。
(3)根据2015年12月4日五届六十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五届六十四次〔2015〕20号)精神,将铁石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有关“综合平衡”补贴资金标准“社区100%在水源保护区内的社区,人均不足每年6000元的,按6000元保底”在本办法中明确。
(三)关于第六章“帮扶补助”
(1)将“欠发达公司”表述调整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并明确将我区人均集体有效分配6000元以下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认定标准,同时对原有扶持条款普遍提高了扶持额度。
(2)调整了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认定期限,由原来三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一次;
(3)新增“兴建临时停车场”扶持条款,对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临时停车场的,按建设总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关于第七章“综合考核和补助”
(1)根据工作开展实际,调整相关表述,新增“综合平衡各街道间发展差异”的考核原则;
(2)针对确有必要但又未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的特殊情况,新增关于临时性扶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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