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龙岗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社工服务项目评估工作中,评估报告指出社工机构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影响项目成本列支真实性,经费存在被占用的风险”“项目费用归集不够准确”“项目人员生育津贴待处理”等问题,同时审计部门也向龙岗区民政局提出“完善社工项目财务列支制度”的审计建议。上述情况反映了我区现行《龙岗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试行)》(深龙民规〔2022〕1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管理制度不够详细、存在政策空白区域等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和做法
(一)新增规定适用范围条款
修订内容: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采购、监督、管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各职能部门。”
修订原因:进一步明确本规定适用范围。
(二)完善生育津贴的处理规定
修订内容:将人力成本有关条款修改为“项目承接单位不得将生育津贴等代收代付的员工福利计入项目人力成本费用。项目承接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本单位和休产假人员的权利义务,确保生育津贴及时、有效申请获得。”
修订原因: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社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社工机构应当将生育津贴先行垫付给社工,作为产假期间正常工资的组成部分,再由社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从生产日98天后可申请,剖腹产128天)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因此,生育津贴属于“代收代付”的员工福利,社工机构不得将生育津贴计入项目人力成本费用。实际情况中,部分社工机构存在申请不及时或社工配合度不足、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生育津贴申请失败的问题,因此要求社工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本机构和休产假人员的权利义务,确保生育津贴及时、有效申请获得。
(三)完善项目经费支出比例规定
修订内容:将“项目经费的支出比例”条款修改为“项目人力成本不少于项目经费的85%,人员培训费、督导经费、业务活动费、管理费、服务险和税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深圳市、龙岗区对项目经费支出比例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项目采购单位和项目承接单位可以在合同中进一步约定有关经费支出比例。”
修订原因:根据《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项目经费的支出比例。
(四)完善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规定
修订内容:在“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第(四)款新增“项目承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的架构与岗位职责,费用的审批程序等。”内容,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以真实性为基本原则,据实列支,并将费用相应的辅助资料作为凭证附件。支付活动费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预算审批单、现场活动照片、人员签到表、物资签收表等佐证资料,支付物资采购费用应提供采购协议或采购订单,支付人员劳务费应提供相应资质、签到表、劳务费签收表等,支付交通费用应提供相应的行程单,支付餐费应提供相应的用餐人员名单、餐费标准等,以上支出均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支付税费应以实际缴纳的税费凭据作为核算依据。项目承接单位统一采购的物资、统一安排的体检、团建等活动,相关费用应以项目人员实际物资领取记录、实际活动参与情况等作为分摊依据,据实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均摊。”
修订原因: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社工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如审批程序缺失、费用支出缺乏佐证材料、费用不合理均摊等,经费存在被占用的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对社工机构财务管理、费用支出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新增项目经费的管理及绩效评价条款
修订内容:新增“项目经费的管理及绩效评价”条款“(一)项目采购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应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设定清晰明确、与项目内容和效果紧密相关的绩效目标及具体绩效指标。(二)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并配合区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修订原因: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应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结束后应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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