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0月,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为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队伍培育,继续建设“区--街道--区域(社区、行业、园区)--企业”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促进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打造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结合工作实际,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对《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并形成新《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实施细则》。
(二)文件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
二、目标任务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新《细则》的主要目标是修正原《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限制“以案定补”激励机制的情形,继续发挥各级调解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区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动调解员积极性,稳定队伍,提高实效,贯彻落实关于“以案定补”的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解读
新《细则》共七个章节、五十条,较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管理以及申请、审核、发放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的工作流程,内容相对完整,可操作性强。
(一)总则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新《细则》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备案管理及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行为,明确了区人力资源局等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发放补贴“一案一补”的原则和劳动争议案件归档“一案一卷”的原则。
(二)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管理
第二章为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管理,依次为备案条件、申请备案及备案审核、备案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三部分。本章节规定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备案条件、申请流程和备案之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三)办案补贴的申请
第三章为办案补贴的申请,依次为办案补贴标准、办案补贴申请的提出、办案补贴申请材料及要求三部分。本章节具体规定了各类型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调解员申请办案补贴的条件,以及申请办案补贴需提供的材料,能够为调解员申请办案补贴提供清晰指引。
(四)办案补贴的审核
第四章为办案补贴的审核,明确规定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办案补贴申请的时限以及审核原则,能够引导办案补贴的审核工作有序进行,让补贴发放时限更有预期性。
(五)办案补贴的发放
第五章为办案补贴的发放,明确了办案补贴的发放主体、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同时规定因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而未通过审核情况下,调解员可在审核不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补充完善资料。
(六)监督管理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明确调解员对所申请案件的真实性负责,办案补贴审核人员对所审核通过案件的真实性负责,规定各调解组织应定期将《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及补贴发放情况报告报区人力资源局。本章同时规定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如已申领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不得因同一事项同时申领人民调解补贴、诉前调解补贴等其他调解补贴;劳动争议调解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七)附则
附则部分明确新《细则》补贴金额为税前金额,补贴标准适用的情形发生冲突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细则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解释单位为坪山区人力资源局,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惠民利民举措
劳动争议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修订印发新《细则》,对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行为予以规范和明确,有助于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队伍培育,继续建设“区--街道--区域(社区、行业、园区)--企业”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促进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打造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细则》根据《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结合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除进行文字表述修改外,主要对调解案件分类、补贴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时限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统一用词
为将新《细则》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用词统一,将原《细则》全文“认证”更改为“备案”,并将原《细则》中要求的《坪山区认证调解组织主体资格表》《坪山区认证调解员申请表》更改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中的《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备案表》《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备案表》。
(二)更新调解案件划分标准
原《细则》仅根据案件涉及人数划分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案件、大型群体性案件四种案件类型,为提高调解积极性,参考《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新《细则》除按涉案人数外,增加履行金额作为案件分类标准,每案补贴金额未作修改。
(三)增加视为调解成功情形
原《细则》视为调解成功有三种情形,为提高调解积极性,参考《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新《细则》增加“制作了劳动争议简单案件登记表及劳动争议调解成功证明书并履行完毕”作为视为调解成功情形。
(四)延长办案补贴申请时限
原《细则》申请补贴时限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应7日内通过调解系统申请办案补贴,参考《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结合坪山区调解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新《细则》延长补贴申请时限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后90日内。
(五)优化不同级别案件申请补贴的材料
原《细则》不区分不同案件类型申请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为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效能,参考《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结合坪山区调解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新《细则》区分简单案件与其他案件类型申请补贴需提供的材料,简单案件对调解卷宗要求相应宽松,简单案件相应内容为“劳动争议简单案件登记表及劳动争议调解成功证明书或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其他类型调解案卷内容为“办案补贴所对应的调解案卷(包括身份证明材料、调解协议书及其他材料)”。
(六)放宽调解协议加盖印章的类型
原《细则》规定的调解协议书中,“当事人为法人的,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可包括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参考《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结合调解工作实际,新《细则》中,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增加项目专用章。
(七)增加违反细则获取办案补贴责任情形
原《细则》追究责任的情形主要针对“在补贴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案件骗取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参考《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新《细则》修改追究责任情形为“(一)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案件及卷宗的;(二)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三)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恶意串通的;(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六、解决的问题
一是继续在坪山区层面落实《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制度依据。二是积极落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相关工作要求。三是明确调解组织申请办案补贴的有关标准和工作流程,有助于基层调解组织的培育,促进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四是修正原《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限制“以案定补”激励机制的情形,提高调解员办案积极性,促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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