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修订背景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06〕9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06年印发。施行18年来,特区实现了一体化,市、区财政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表述和规定已不再适用于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新政策,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市水务局组织修订了《原办法》,形成了《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26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缴纳义务人、职责”等。
第二章征收管理,规定“征收标准、计量、免征、手续费”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规定“支出范围和流程”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拒缴等罚则”等。
第五章附则,规定“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二)明确污水处理费非税收入的性质。
(三)调整计量与减免优惠。
(四)新增使用其他供水方式的征收制度。
(五)调整代征手续费比例。
(六)简化污水处理费核拨程序。
四、政策实施日期
《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6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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