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规范性文件解读

《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5-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2024年5月15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细则》(深龙住建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该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2021年12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确保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与市级政策衔接落实;另一方面履约评价作为提高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龙岗区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故龙岗区结合区情实际,将《管理办法》的各项一级指标拆分、细化为多个二级指标,明确各二级指标权重分数及评分标准,量化评价指标并规范评价程序,制定了《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细则》。

  二、参考依据

  《实施细则》的起草编制,主要依据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3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等文件。

  三、重点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评价主体与责任”“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评价过程及认定”“评价应用与监督”“评价异议及投诉处理”“附则”七章,共三十四项条款。

  (一)总则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可参照细则执行。相较于《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深龙住建〔2015〕49号)的“龙岗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此次修订收窄了适用范围,提高了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及实用性。

  (二)评价主体与责任

  一方面强化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了非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合同,可由发包人联同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参照本办法共同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共同对履约评价结果负责。以强化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履约管理,同时也是支持分包单位做大做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规范建设单位评价程序。《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应组建单位内部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或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评价具体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方案,指导开展履约评价工作;第八条要求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组织的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代建单位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在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官网公示。上述均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评价程序。

  (三)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

  一是修订了履约评价的时间。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细则》设置了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其中节点履约评价的评价时间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无硬性规定。二是细化了二级指标并划分了权重分数及评价标准。各类工程合同的节点履约评价二级指标权重分数及评价标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标准表(样表)》执行。而年度履约评价为建设单位在本年度内对同一合同承包商的同类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完成履约评价为该工程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三是明确履约评价的负面情形。将“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的”等负面情形纳入履约评价考核范围。

  (四)评价过程及认定

  一是明确了履约评价时间限期节点。节点履约评价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类型、工程特点及管理需要自行设定,但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在结算报告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履约评价应当在最后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出现细则第十八条所述负面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现负面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完成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二是新增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依法送达承包商的环节。将履约评价结果送达至承包商,有利于承包商对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承包商履约水平(第二十一条)。

  三是新增履约评价结果公示环节。完成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完成履约评价结果若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作为附件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承包商可依法依程序提出异议。一方面可提高履约评价结果真实性,形成良好履约机制;另一方面也扩大履约评价的社会影响力,增加履约评价约束性(第二十二条)。

  (五)评价应用与监督

  鼓励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履约评价结果还将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示,扩大影响力。

  (六)评价异议及投诉处理

  新增异议及投诉处理环节。承包商对节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限期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新增异议及投诉处理环节,可确保发包人与承包商权利与义务对等,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七)附则

  《实施细则》有效期为3年,并在文件发布一年后,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对其制定质量、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修订完善或续期沿用。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