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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5-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规模化租赁筹集相关工作进行规范。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背景依据

  2020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筹集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各区政府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以规模化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社会存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细则。各区根据《筹集管理办法》陆续开展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规模化筹集工作,罗湖区也在不断探索中总结经验。

  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提出,要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

  二、《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罗湖区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以进一步落实《筹集管理办法》,规范罗湖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工作,达到有效盘活存量用房资源,有序扩大公共住房供给的目的。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区住房主管部门、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等筹集主体以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社会存量用房作为公共住房的相关活动。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租金及补贴、附则。《实施细则》围绕规范筹集程序、细化筹集相关内容的总体思路,重点对规模化租赁筹集主体、组织实施行为、租金补贴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房源范围

  结合筹集工作开展需要,《实施细则》将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住宅或商务公寓、符合条件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既有非居住房屋、城中村房源、其他社会存量用房等房源纳入筹集房源范围作为公共住房。

  (二)区分职责分工

  《实施细则》明确区公共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为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区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审定公共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筹集方案),审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区公共住房的政策制定、筹集、监督管理、指导其他筹集主体开展筹集活动。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建住中心)负责办理除政策制定外的公共住房筹集、监督管理、指导其他筹集主体开展筹集活动等具体事项。同时,对区财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筹集主体、房源单位等在筹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筹集主体可以同时是房源单位,筹集主体为房源单位的,还应履行房源单位相应职责。区建住中心可作为筹集主体,其执行区住房主管部门作为筹集主体的相关具体事项(含编制筹集方案、签订租赁合作协议、签订补贴协议等)时,参照《实施细则》相关程序实施,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流程。

  (三)规范组织实施行为

  《实施细则》第三章专门明确筹集程序要求,包括发布通告、意向申请、筹集方式、前期准备、实地调研、项目研判、租金评估、筹集方案编制与审定、协议签订、资金下达、装修改造、项目验收、入住条件确认、房源移交等环节,还对合作期满的筹集房源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1.确定筹集价格。由筹集主体按规定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租金评估,并将其与房源单位初步确定的筹集价格报送至区建住中心,由区建住中心对市场租金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房源单位与筹集主体结合复核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筹集价格。

  2.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1)方案编制与审批。筹集主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前期准备组织编制筹集方案报区建住中心,由区建住中心对项目进行基准租金评估。区建住中心对筹集方案初步审核后,筹集主体按要求进行完善。区建住中心将筹集主体完善后的筹集方案提请区领导小组审定。经区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实施的筹集项目,方可实施。

  (2)协议签订与资金下达。经审定的项目由筹集主体与房源单位签订租赁合作协议。租赁合作协议签订后,筹集主体应及时将租赁合作协议等材料报送至区建住中心,并按要求完成与区建住中心签订补贴协议等具体事项。签订补贴协议后,区建住中心向区财政局申请相关补贴费用,由区财政局按财政支付流程下达资金。

  (3)空置房源的市场化运营。为了提高筹集房源的灵活性,规定补贴期内的空置房源经房源单位、筹集主体、区建住中心协商后,可退回由房源单位或筹集主体自行市场化运营。空置房源自确认退回自行市场化运营之日起不予补贴。

  (4)到期项目的处理。房源单位应于合作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筹集主体提出项目终止或续期的书面申请,由筹集主体将相关材料报区建住中心。续期项目的处理按程序提请区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项目参照本细则相关程序实施,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相关流程。到期终止合作的项目,筹集主体应提前做好风险研判工作,编制人员分流预案以及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做好解释、分流及租金补贴结算工作。人员分流预案以及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方案等报区建住中心审核,完善后的相关方案经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明确补贴内容及补贴流程

   1.项目补贴内容。为充分提高筹集主体的积极性,《实施细则》将对筹集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适当补贴,补贴内容包括租金补贴和其他补贴。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其他补贴包括筹集房源空置期间产生的出租租金、物业管理费用等。承租租金是筹集主体承租项目房源的租金(即筹集价格)。出租租金是以基准租金为计算基数,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共住房的租金定价标准最终确定配租给供应对象的租金。为提高筹集房源的稳定性,《实施细则》要求筹集主体承租租期原则上不低于六年。

  2.项目补贴流程。筹集主体按补贴协议约定时限将规模化租赁项目入住情况及补贴费用进行计算汇总,向区建住中心书面申请拨付补贴经费。区建住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向筹集主体反馈审核结果,筹集主体确认无误后,由区建住中心按程序处理。

  (五)其他内容

  《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后续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实施细则》所称公共住房主要指公共租赁住房及政府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住房所包含的住房类型后续如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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