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区人力资源局于2019年对2013年颁布的《龙华新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广泛征求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各街道及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后,完成修订工作,起草了《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6月4日印发。经研究,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布延长有效期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延长有效期背景
2018年12月,区人力资源局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为做好修订工作,区人力资源局梳理了五年来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仔细研读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相关内容,在欠薪垫付标准和流程方面参照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相关标准和表述。在此基础上,也比较和参考了深圳市其他区比如宝安区、龙岗区、大鹏新区有关文件规定和具体做法。
2019年,按照规范性文件需履行的程序,区人力资源局在龙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在该网站上进行公开意见反馈,同时发函征求区财政部门及各街道意见,区人力资源局对各部门回复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并征求了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区人力资源局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了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和区财政部门补充的意见,经过持续性的沟通交流和反复修改之后形成了《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将于2024年6月17日到期。
鉴于《管理办法》仍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部署要求,且政策可操作性强,政策执行效果好,社会反响总体较好,实施情况符合预期,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符合我区工作实际,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现延长《管理办法》有效期。
二、 延长必要性
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明确表示要求“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其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34号)要求各区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 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主要阐明了《管理办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使用管理欠薪应急专项经费。
(二)第二条至第五条,界定了《管理办法》对欠薪的定义以及《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情形。
(三)第六条至第九条,主要涉及了欠薪应急专项经费来源、审批程序和用途。
(四)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详细说明了员工申请欠薪专项经费需要的材料,街道该如何进行审查工作,如何领取垫付欠薪,垫付欠薪的标准。
(五)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强调了街道在垫付欠薪后,应及时的进行追偿工作,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范了欠薪垫付业务办理,明确欠薪垫付各环节工作要求,确保经费使用实现闭环管理。
(七)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界定了《管理办法》中“工资”的定义,并进行了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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