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全监管局于2019年1月15日印发了《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宣传、贯彻、实施好《目录》,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背景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城市运行的众多领域,作用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因其所具有的易燃、爆炸、有毒、有害等固有特性,安全风险较高,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何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事故已成为城市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录》旨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特定种类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该项措施于2012年在上海市率先实施并已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目录》。
二、《目录》编制的必要性
(一)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需要。深圳市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毗邻港澳,人口密度大,制造业和物流业发达,各行业领域涉及的危险化学种类繁多,点多面广,安全风险较高。通过制定《目录》,对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梳理,列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在我市予以全面禁止,并对我市各相关区域使用量大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施一定的限制和控制,有助于进一步管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相关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及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等均对制定《目录》提出相关要求;《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2017〕25号)提出,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禁限控’目录”。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制定《目录》,在我市实施危险化学品清单化管理,既可明确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也可明确在我市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允许工业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为相关单位提供具体管理指引,也为市、区(新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监管清单,有助于实施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目录》编制的主要依据
《目录》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编制。
四、《目录》编制的主要过程
自2018年3月始,编制工作小组梳理、研究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先后赴上海、广州等地专题调研先进经验,确立编写原则;2018年10月,组织我市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进行广泛研讨,经多次修改,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经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听证会、社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相关意见,并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目录》送审稿;2019年1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全监管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实施。
五、《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附件包括“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等3项目录清单。
(一)总则
总则共11条,从责任体系、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体系、应急救援等四个方面提出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总则主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等国家及本市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相关规定为基础,细化提出具体工作清单,用于指导各区(新区)、各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二)禁止部分
禁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目录清单(即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
禁止部分目录清单主要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及《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等,梳理列出56种禁止种类。这些危险化学品有的毒性极强,有的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有的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严格禁止。如违规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规定查处。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共3条,是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通过限定特定区域和控制危险化学种类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限制和控制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2010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分布现状及城市各区域风险管控的不同需要,划分为“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明确159种危险化学品(具体见附件2)可以在中心城区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789种危险化学品(具体见附件3)可以在非中心城区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
列入“正面清单”的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种类原则上不再新增,在相关区域的使用、存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如实上报,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四)附则
附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区域划分等术语定义。
《目录》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为一年。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目录》的适用性
《目录》以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统计分析情况为基础,充分借鉴了上海等地经验,确立了“以创新和引导为主,以现状为基础,不设许可、不增罚则”的编制原则,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
目前,我市是国内制定《目录》的少数城市之一。《目录》的实施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难以一步到位,需要持续改进。后续将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并探索通过特区立法等方式不断增强《目录》实施的有效性。
(二)关于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的划分
依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我市“中心城区”指福田、罗湖和南山区,功能定位为全市的行政、文化、金融、商贸与创意中心,工业布局以高新技术产业研发、设计、高端生产及企业总部为主;宝安、龙岗、龙华、坪山等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重点发展优势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制造及研发。
(三)关于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的确定
经调查统计,我市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达1056种(无国家禁止种类)。其中,中心城区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159种,主要分布在科技、医疗器械、电子等高新技术产业;非中心城区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789种,主要分布在五金、机电、印刷等传统优势行业;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单位非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267种。为既保持社会生产的连续性又防止风险的扩大,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以现状为基础,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种类与现状保持一致。
(四)关于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目前在我市未使用或使用量极少,鉴于此情况,《目录》要求仅可以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小包装)的形式进行流通;如确需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大规模使用,将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适时修订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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