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动态监管,推动行业服务水平提升,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提出我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机制。
我局在《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遵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12号)等文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精神,从深圳道路客运行业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办法》,专注于构建我市道路客运驾驶员的行业信用约束机制,主要用于行业监管及行业自律。
二、总体思路及目标
一是全面总结《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重点分析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基础对驾驶员评价制度的效果进行评估和优化,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驾驶员评价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二是遵照上级文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精神,构建我市道路客运驾驶员的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三是通过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体系建设,建立道路客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动态监管,引导道路客运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进一步推动行业安全生产、优质服务。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28条,结合我市道路客运行业实际,对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对象、适用范围、评价内容、结果应用等作了明确。
(一)对象及适用范围。
对深圳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进行从业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是指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且在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直通港澳道路客运企业除外)从事旅客运输服务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评价,是指对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充电等辅助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服务质量等情况及个人文明素养、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及特点。
从业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情况、遵纪守法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荣誉表彰、好人好事及公安、司法等其他机构信息。
主要特点:一是包含荣誉表彰、好人好事信息收集、录入,并作为加分激励,旨在通过“守信激励”方式引导道路客运驾驶员自我提升、展现自我价值,为社会作贡献。二是将驾驶员从业及其他机构信息作为记录项,通过全面展现驾驶员与工作相关信息促进主管部门、用人企业较全面地了解驾驶员的工作状态,企业在用人、调整岗位等管理时可择优录用,逐渐形成“守信激励路路畅通、失信惩戒处处受阻”的机制。
(三)评价周期及方式
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周期届满后180日内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四)计分分值及评价等级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实行计分制,初始分为0分,评价指标及分值将按《管理办法》附件《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共90项,分值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5分、-10分七种)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1.基于上一评价周期的等级及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评定驾驶员的从业评价等级。
2.首次参加从业评价的道路客运驾驶员,其从业评价结果由评价周期内累计分值确定,且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
(五)结果运用。
1.将我市从业道路客运驾驶员档案及从业评价信息统一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2.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等级,道路客运企业可以此作为驾驶员聘用、培训、辞退、工资待遇、岗位调整和奖励的重要参考。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有10%以上驾驶员从业评价等级为B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将该企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客运行业年度表彰评优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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