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提高我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等文件要求,区司法局对《深圳市龙华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管理办法》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修订《管理办法》可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当好政府科学决策的法律参谋助手。
(二)修订《管理办法》是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举措
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践和实际作用来看,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聚焦我区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在法律咨询、论证、培训、宣传等方面履职尽责、建言献策,深入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修订《管理办法》能积极引导政府法律顾问介入依法行政各领域、各环节,有助于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升政府工作的公信力,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三)修订《管理办法》是完善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实需要
《深圳市龙华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7日施行以来,“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个别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不够规范,“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有必要开展《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使用、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促进实现以下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选优配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充分衔接上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龙华区实际,进一步强化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监督和管理。
三、修订要点
《管理办法》共六章37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聘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附则”,新增十一条,删除两条,修订二十三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
鉴于区委法律顾问室设置在区两办,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置在区司法局,本次修订参考《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将适用范围由原办法的“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各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调整了《管理办法》适用主体。
(二)厘清职责分工
鉴于原区政府法制办并入区司法局,相应工作职责划转至区司法局。对此,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涉及原区政府法制办的内容表述一并调整为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承担法律顾问的聘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管理办法》也进一步规定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具体开展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等工作机制。一是本次修订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龙华实际,对原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进行了细化,并新增了“涉法涉诉案件、信访维稳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事件、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事件、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参与协商或者谈判”;“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协助聘用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内容。二是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本办法强调各单位应当注重听取、采纳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出的专业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三是为加强各单位的法律事务记录工作,本办法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对其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进行签名确认并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对其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服务事项、相关意见和建议或者处理结果等进行记录,形成工作台账。
(四)建立“三函”制度
为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区司法局可通过制发问询函、建议函、提醒函的方式,规范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其中,区司法局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疑问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发出问询函,要求该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说明情况;区司法局发现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存在不符合聘用资格条件、违反保密及回避义务、考评不称职等情形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发建议函,建议其解聘该政府法律顾问;区司法局对各单位不认真开展考核评价工作,造成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不规范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发出提醒函,提醒聘用单位进行整改。
(五)健全考核评价
为有效督促政府法律顾问履职尽责,积极为各单位防范风险,本次修订规定了各单位可从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明确了考核要素,考核评价规则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并设置“一票否决制”,当存在特定情形时,直接评定为不称职,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续聘、解聘的参考依据。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为切实保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明确各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提供与交办事务相关的背景情况、信息和材料,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了解事实情况。同时,为充分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成效,针对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为各单位依法行政作出贡献的政府法律顾问,规定区司法局或聘用单位可以给予表扬,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一定的激励。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及工作原则。
第二章为工作职责,共四条,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法律意见的出具形式和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强调各单位应注重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明确区司法局对区政府审议事项出具意见时的法律意见材料要求。
第三章为聘用管理,共八条,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原则和采购要求,及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必备事项;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及各单位对外聘请、解聘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时函告区司法局的要求。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十二条,规定了区司法局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的方式,并明确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明确了问询函、建议函、提醒函的适用情形;各单位对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开展考核评价的要求及考核内容;政府法律顾问应被评价为不称职的情形;各单位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函告本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要求;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和各单位违反《管理办法》的责任。
第五章为工作保障,共四条,明确各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对成绩显著、作出贡献的政府法律顾问,可给予表扬或一定激励;各单位为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为附则,共四条,明确驻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区间界定、办法解释权属、施行及生效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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