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和解规程》的背景
为了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委托和解制度,促进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规范个人破产委托和解程序,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简称《和解规程》)。
二、制定《和解规程》的目标任务
(一)促进个人破产纠纷多元化解。《和解规程》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在个人破产“法庭主导”的程序以外探索构建和细化了“庭外委托”和解机制,对于促进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具有重要积极作用。《和解规程》正式实施后,对于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数量较少且配合度较高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接受委托组织庭外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案件分流、舒缓审判压力的作用。
(二)规范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条例》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就债务清理在庭外自行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等组织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这一规定为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条例》有关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的规定是原则性、授权性的,难以解决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案件办理的实操性问题。为此,《和解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庭外委托和解的委托条件、委托机制、申请材料、操作流程及监督执行等重要问题,进一步确保了庭外委托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和解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庭外和解的条件。依照《和解规程》,债务人参加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并取得回执后,可以申请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为进一步提升庭外和解工作效率,《和解规程》规定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情况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一是曾申请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的;二是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准许撤回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的;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未批准重整计划、不认可和解协议,或者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四是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或者不予免除、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
(二)庭外和解的启动机制。市破产管理署自收到债务人提交的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委托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征询已知债权人意见。已知债权人均同意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且出具委托书的,市破产管理署启动庭外和解工作。
(三)庭外和解的组织程序。《和解规程》依照《条例》并参考人民法院有关指引,探索构建起包含“发布公告→财产申报及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核→征询意见→组织表决→组织签署和解协议→申请确认→执行监督”的全流程庭外和解程序。
1.发布公告。市破产管理署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委托和解申请后,应当通过有关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破产和解公告,公告内容需包含:(1)债务人身份信息;(2)债务人负债情况;(3)启动庭外和解的时间;(4)债权申报的方式、期限及要求;(5)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监督途径。
2.财产申报及核查。一是债务人应当自收到市破产管理署财产申报通知后十日内进行财产申报。二是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或对债务人开展清偿能力评估,还可以采取书面问询、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3.债权申报及审核。《和解规程》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庭外和解程序中债权申报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债权人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申报佐证材料。市破产管理署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进行债权审核,并制作债权人名册,债权人名册应当载明全体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是否连带债权人等情况。
4.提前征询意见。债务人根据本人债务规模、财产状况、收入支出、偿债能力等情况完善和解协议草案并提交至市破产管理署。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召开和解会议,并提前十五日发布会议公告,通知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参会,同时将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名册等会议材料发送全体债权人征询意见,进一步提高和解会议效率与和解成功率。
5.组织表决和签署协议。编入债权人名册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和解会议。和解会议听取各方关于和解情况的报告,并就债权人名册、和解协议草案等组织表决,表决达到《条例》规定的,组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终结委托和解程序。
(四)庭外和解的后续处理。一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市破产管理署发布公告并就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市破产管理署组织签署《和解协议》。二是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达成协议且达到《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引导债务人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破产重整。
此外,《和解规程》还规定了市破产管理署可以终止委托和解程序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差缺乏和解可行性的;(2)债权人明确不同意与债务人进行和解的;(3)启动庭外和解工作超过三个月但未能促成和解的;(4)债务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妨碍庭外和解工作的;(5)债务人涉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的;(6)其他情形。
(五)庭外和解的执行监督。为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和解规程》明确:一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可。二是《和解协议》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上达成的新的偿债安排,主要与债务偿还相关,所以规定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权人可依法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三是简化债务人信息申报义务,明确债务人每年通过市破产管理署指定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及债务清偿等情况。四是明确《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和解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终止执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