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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坪山区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7-1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背景依据

  《坪山区民办学校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深坪教规〔2018〕1号)已过适用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从发放范围、任教条件、核定范围的依据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研究出台了《深圳市坪山区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修订《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我区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幼儿园教师队伍。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十六条,较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的要求及流程,内容相对完整,可操作性强。其中第1-3条规定了文件依据、实施主体及经费保障的事项;第4-6条规定了申请津贴的对象、条件及人数要求;第7-8条规定了申请津贴需提供的材料;第9条规定了津贴发放的程序;第10条规定了津贴发放的标准与方式;第11-13条是对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第14-16条规定了发布单位及有效期。

  四、惠民利民举措

  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项目作为提升和保障我区幼儿园教师待遇的重要举措,在吸引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修订印发新《实施办法》,对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行为予以规范和明确,有助于调动保教人员长期从教的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和优化幼儿园保教队伍。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了发放范围。根据最新文件精神,《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发放对象为:“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职在岗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同时明确了幼儿园举办者、在编人员、返聘的深圳市在编退休人员不是发放对象。

  (二)修改了学历条件的表述。将原稿中第五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职以上学历”删除。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取教师资格证、中职学历且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经历的教师可申领从教津贴,在本办法实施后才考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须为大专学历。保育员学历要求不变,须是高中以上学历。

  (三)修改了部分表述。按照我区幼儿园教师实际的流动情况,同时也为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区任教,在《实施办法》第七条中将“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修改为“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四)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原文件公示时长表述为“5天”,现规范表述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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