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机构改革工作安排,明确《办法》相关责任单位,确保社会建设专项资金工作有序衔接。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 号),结合福田区机构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修订。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主要对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相关责任单位和表述进行调整。
(一)更新领导小组及相关责任单位名单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变更为区委社会工作部,区金融工作局整体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更名为区企业服务中心。
因此,在《办法》第四条中将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调整为分管社会工作的区领导,副组长调整为分管发改(金融)、民政、财政的区领导。领导小组成员调整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企服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同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调整至区委社会工作部,由区委社会工作部部长兼任主任,区委社会工作部分管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副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在《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将“区委政法委”调整为“区委社会工作部”,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督责任单位。
(二)修改工作职责相关表述
对照工作职责变化情况,于《办法》第一条、第七条中将关于“政法工作”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社会工作”。并删除已过期失效的《福田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试行)》相关内容。
(三)明确解释主体和文件有效期
一是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深圳市福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福司〔2021〕1号)文件规定,将《办法》正文及附件细则的解释主体由“区委政法委(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福田区人民政府”。二是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办法》有效期修订为2年。
四、《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项目分为推介项目和申报项目:
(一)推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政法工作要点和领导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确定的相关项目。
(二)申报项目:一是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创新社会治理、基本公共服务补充,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服务类项目;二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影响力投资类项目。(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的条件什么?
答: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服务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性:该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社会组织,开展的项目内容必须属于创新社会治理领域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补充等社会治理领域;
(二)非营利性:该项目必须是立足社会建设领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非营利性项目;
(三)创新性:该项目必须是社会建设领域基础薄弱亟待加强或填补短板的项目、创新社会治理理念的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项目、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项目和研究社会建设发展前沿领域的项目;
(四)效益性:该项目必须是具有良好公共效益和社会影响预期的项目,是可复制、可持续和可推广的项目;
(五)区域性:该项目实施范围必须是在福田区辖区内,服务对象主要为福田区辖区工作和生活的居民。
六、申报机构应符合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答:(一)申请机构社会组织是指:
在福田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者在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址在福田区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至少一次集中申报。每次集中申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方式确定项目需求。申报公告中会明确当期的申报重点,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以及居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提出项目申报要求。申报公告还会明确当期的资助方向、资助总额、资助类别以及申报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内容,并给予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申报时间。可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通知公告”栏)获取相关信息。
七、《办法》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在熟知《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应特别注意《办法》附件中的规定,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职责细则》《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财务审核和评审工作细则》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限制和除外情形:
1.符合《福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申请条件的社区公益服务类项目,在社区党委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应当立项申请“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
2.属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类的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申请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3.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福田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4.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以下费用:
(1)与财政部门存在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一般履职经费由单位自身部门预算保障;
(2)已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社会建设项目;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行承办或开展的社会建设项目;
(4)改造办公或服务场所等基本建设项目;
(5)购置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6)直接给服务对象发放补贴;
(7)各类招待费、购买各种礼品、纪念品;
(8)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发放全职人员工资、弥补社会组织亏损情形;
(9)境外、省外的参观、学习和交流等跨境离省活动;组织服务对象或员工旅游等娱乐活动;
(10)其他上级部门规定中禁止支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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